必须,必须,“必须回避”
李绍章
【全文】
经济领域,常有“三驾马车”之说,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集团(WBG)是世界经济的“三驾马车”;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最主要力量的投资、消费和出口,则是国民经济的“三驾马车”。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之内,常有“三大诉讼法”之说,即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和
民事诉讼法。在我看来,作为保障实体法实施、促进实体正义实现的三大诉讼法,也如同中国程序法领域的“三驾马车”,以其程序规则、程序制度和程序正义为驱动,拉动实体法实现法力增长,使容易堕落为“尸体法”的实体法不断“复活”。可以说,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辩证关系上观察,程序法律体系的“三驾马车”就是要时刻保证实体法的生命力,不至于使其如同“死法”一样沉闷、僵化。
水源、水渠、水流
但从程序法和人权的辩证关系上观察,程序法律体系的三大诉讼法又是作为保障、救济和捍卫人的权利的“三驾马车”,使实体法所固定下来的人的实体权利通过诉讼程序得以实现,同时也使程序法所固定下来的人的程序权利在诉讼程序之内得到保障。因此,所有程序规则和程序制度,其规则确立和制度构建的终极目的就是要保障人的权利。而连结程序规则和程序制度的创制与人的权利保障的链条,就是司法公平与司法正义。我在此不妨作一组比喻,如果将人的权利比作“水流”,那么,程序规则和程序制度就是“水源”,司法公平和司法正义就是“水渠”。正当且合理的规则和科学且可行的制度可以提供充足而洁净的水源,公平的司法和正义的司法可以提供宽阔而畅通的水渠,只有这样,才可确保水流没有紧缺、没有污染、没有曲折、没有堵塞。否则,一旦作为水源的程序规则和程序制度出了问题,那么,水流就会紧缺或污染;一旦作为水渠的司法环节或司法环境有了故障,那么,水流就会曲折或堵塞。显然,人对的权利的理想期待就是:权利内容丰富不紧缺、权利质量干净无污染、权利行使顺利不曲折、权利实现流畅不堵塞。
这只是理想的法治生态下的美好景象,现实却往往不尽如人意。要么作为水源的程序规则和程序制度不充足、不洁净,要么作为水渠的司法环节不宽阔、不畅通。前者即规则和制度层面的残缺不全,后者即司法环境层面的无可奈何。从充当水源角色的程序规则和程序制度而言,中国现行程序法律部门组成的程序法律体系,从总体上看似齐全,并以“三驾马车”之阵势俨然显现于国人面前,但假如从具体的程序规则和程序制度作出解剖,就会发现每一部诉讼法律总是显著地暴露出一些隐痕或硬伤。
行政诉讼法已经颁行20年,虽然说在当时终于打破了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律规则的旧传统,但这些年来
行政诉讼法的自我磨练和众人指陈,也使其不可掩盖的弊端越来越突显,修改
行政诉讼法的呼声接连不断;
民事诉讼法由早年的试行法变为现行的非试行法,尽管曾在几年前遭遇一次不大不小的修正,但也主要限于执行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少量程序规则,对一些直接殃及“水源”的规则和制度并未触及;
刑事诉讼法在“三驾马车”中历史最为悠久,早年也经历过一次修正,但这部看似最为敏感、最被调侃、最多呐喊的“马车”,虽然浑身是伤,却因多家利益拢聚者的你争我斗而一直没有再次接受正规“手术”。如此一来,原本承载提供优质、充足水源之使命的程序规则和程序制度,究竟又是如何供给水源、供给了什么样的水源,就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