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需要制定外向型的、并且充分灵活的规范,以吸引急需的国际贸易和投资,但这些规范也应是足够内向型的,以保护参与国际交易的非洲人,由于谈判实力悬殊,他们可能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例如,盲目地执行非洲以外的法院选择协议(out-of-Africa choice of forum agreement)有时会给非洲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花费和困难。在家庭法领域,非洲必须制定一些规范,以满足保护现有诸如习惯法和宗教法等属人法律制度的需要,它们代表了数世纪以来的传统和不同团体的生活经历,同时还要考虑在该领域出现的国际、人权和经济方面的情况。例如,习惯法或宗教法,也就是适用于无遗嘱财产继承的法律,如何解决在世的同性恋配偶和该婚姻下的“子女”的需要?习惯法婚姻的形式该如何调整,以满足一个位于非洲大陆以外、想在家结婚但却不能亲自在场的非洲人的需要,即习惯法中是否允许代理婚姻(proxy marriage)?
对国际私法日益增加的学术兴趣应注入各个法学院。在非洲大学的课程设置中,国际私法课程应给予显著地位。虽然对学科的深入研究可能仍是高年级法科学生的选修课程,但至少在第一年的法学课程设置中,有关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问题概况的导论课应成为核心部分。还需要扩大诸如国际商法、跨国商业问题和国际商事诉讼等具有国际或跨国重要性的法学学科,这些课程都会涉及国际私法的不同方面。在此背景下,国际私法教授应向其同事和学生揭去该学科的神秘面纱,这非常重要。在国际私法课程开始前,引用一些老一代学者对该学科的复杂性所作的危言耸听的话,似乎已成为某种传统,殊不知,这会让刚接触这门学科的学生热情大减。
(三)非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影响
经济一体化被认为是非洲的发展、和平和稳定的关键所在。由于市场割据、非洲国家内部贸易较低、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边缘化、以及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的冲突,非洲国家推动经济一体化的愿望比以往更为强烈。在1994年生效的《非洲经济共同体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African Economic Community, AEC Treaty)提出了设立涵括整个非洲的经济共同体的设想。它正利用现有的地区经济共同体作为其发展的基础。
在任何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法律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有关非洲一体化的论述基本上关注的是一体化的国际公法方面的问题。这些论述忽略了这样的事实,即经济一体化会导致国家和法律制度并置,这样,解决因这种法律制度并置产生的问题的国际私法就应成为一体化研究中的基本组成部分。
迄今,在非洲超过14个的地区经济共同体中,还没有一个把国际私法作为其议程。与其他地区经济共同体的发展相比,这令人遗憾。非洲学者面临的挑战是,着手评估国际私法与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互动关系。现行规范是否构成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障碍?是否可运用国际私法技巧来解决非洲经济一体化进程当中所面对的困难?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是否应成为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有的有关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判决执行的国内规范还存在怎样的不足?是否需要对这些问题中一些制定地区性或非洲大陆范围内的公约?非洲国际私法学者尤其值得关注以下问题。
卡萨德教授(Robert Casad)教授曾指出,有效的民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机制,是任何可能取得重大成功的经济一体化项目的一个特征。但截至目前,非洲经济一体化进程尚未论及该问题。在非洲,有关外国判决执行的普通法机制,还面临程序上和概念上的一些难题。执行外国判决的诉讼可能会花费数年时间。这会成为所构想的经济共同体内人员、货物、资金和服务自由流动的绊脚石。一些非洲国家现行的比较快捷的判决执行的成文法制度,通常以互惠为基础,它们所指定的作为受惠国的非洲国家数量极为有限。而来自其他非洲国家的判决不能受惠于这种快捷的判决执行制度。
《非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可以成为非洲国家就外国判决的执行进行谈判以签订一项国际公约的基础。不过,《东非经济共同体条约》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条约》中含有这样的规定,要求“对共同体范围内法院做出的判决进行标准化”,并且“为对司法和立法进行统一化,在司法和立法事项方面”分别进行合作,这些规定至少为制定地区性公约奠定了法律基础。确实,我们应该开始考虑为非洲制定一个外国判决执行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应旨在统一并简化判决的执行程序,以及限制拒绝执行外国判决的理由。
在法律选择和管辖权领域,非洲各国的法律制度也相差甚远,无助于一体化进程。例如,非洲普通法国家都是以当事人的出现、居所、和接受法院管辖作为行使管辖的基础,而非洲大陆法国家和南部非洲的罗马-荷兰法国家看来刚好与此背道而驰。根据罗马-荷兰法,需要扣押外国被告的财产以确立或确认法院的管辖权,这可能成为货物和资本自由流通的一个巨大障碍。在其他诸如侵权等领域,许多非洲国家的法律选择规范尚不确定,还没有权威的司法或立法宣告。法律规范的多样化,会成为非洲国际贸易发展的巨大挑战。商人们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各国实体法歧异甚巨,而国际私法规范又复杂难懂。即使当事人有关法律适用和选择诉讼法院的协议在原则上得到尊重,可个别国家又会施加一些限制。由于商人们无法确定可能产生的争议将在何处根据何种法律进行审理,他们就不敢贸然进行国际交易。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对于促进商业活动至关重要。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是,不同国家的现有习惯法制度与不同地区经济共同体的法律(共同体法律)之间存在着可能的冲突。在商法、侵权和
刑法领域,习惯法适用的范围已大为减少,但在有关家庭法、财产和继承方面,习惯法仍发挥重要作用。尽管规则相似,习惯法当然并非统一。当人们在共同体内自由迁徙,并与受不同习惯法约束的人建立人身关系时,有关习惯法内容及其适用的问题就会应然而生。对于非洲经济共同体而言,在进入最后发展阶段并开始对共同体内的“社会和文化”事项进行统一时,这些问题就会变得更为迫切。如果共同体法律规定了不为某一团体的习惯法所认可的权利,会发生什么情况?如果共同体法律和习惯法相冲突,又会怎样?在此类情况下,共同体法律是否优先适用?习惯法是否应被认为对其遵从者的生活如此重要,以至于它可不受共同体法律的影响?在此情况下适用传统的国际私法规范是否合适?习惯法调整的社会问题也具有经济方面的影响。毫不奇怪,欧盟已在家庭法领域制定了立法,目前正在准备制定有关遗嘱和继承方面的立法。在非洲,这些问题同样需要解决,而习惯法是一个棘手因素。
非洲一体化所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是,各种地区一体化项目同时存在,而它们的各自法院在管辖权方面存在冲突,对此,国际私法方法将大有用武之地。这种管辖权冲突源于这样的事实,即一些国家不只是一个地区共同体的成员。与其他地方的发展相比,非洲现在还没有条约规定以解决此类不同地区共同体所设立的法院之间可能产生的管辖权冲突。《非洲经济共同体和地区经济共同体关系议定书》(The Protocol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frican Economic Community and the Regional Economic Communities)对此问题缄默不语。在国际私法中,有关法院选择协议的礼让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为不同国家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提供了调整规范。在没有条约对此类管辖权冲突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非洲学者和法官应确定这些国际私法概念能否为非洲各种国际性法院之间可能的管辖权冲突问题作出充分的反应。
国际私法规范也可用于解决共同体法律在国内实施所产生的一些难题。在一些国际条约应首先获得议会批准才可在国内实施的国家,共同体法律直接适用的效力可能会面临
宪法上的挑战。通过国内立法来实施共同体法律有时可能会造成拖延,或最终不了了之。对于一些共同体法律,尤其是那些旨在调整私人交易的共同体法律,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共同体法律作为调整其交易的法律,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此种选择,并将所选择的法律作为应适用的外国法。不同地区共同体所面临的挑战将是,制定并采纳当事人可以援引的实体法。
成功的一体化可以影响法院在国际私法方面的法学思路。乌干达的Shah v. Manurama Ltd案就证明了这一点。被告申请法院下令要求原告支付费用的担保金。原告的居所在肯尼亚,因此不在乌干达高等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内。被告根据久已确立的普通法原则声称,原告在外国有居所,就已构成下令其支付费用的初步理由。原告在答辩中指出,考虑到东非共同体再次建立的事实,应重新考虑将居所作为支付费用担保金的问题。法院在驳回被告申请时指出,在东非,法院不应再一成不变地、僵化地推定可以下令居所在东非共同体内的原告对费用支付担保金。法院认为,就实施要求外国原告支付费用的担保金这一法律而言,东非共同体居所“要求重新审视我们的司法思维”。法院在作出结论时所考虑的因素之一是这一事实,即《东非共同体条约》明确要求对成员国的法律进行统一化和协调化,包括“共同体内法院判决的标准化”,以及在成员国内建设共同的律师业(即跨境律师执业)。
非洲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私法的互动注定会成为一个有趣的研究领域。诚然,遗憾的是,在有关非洲一体化的论著中还没有有关此类问题的论述。
(四)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目标
国际私法会在非洲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目标中发挥作用。这一领域的问题同样出现在经济一体化中,但它们更为迫切,可能会受到国家的推动,不应将其列在地区性或大陆性议程之后。实际上,非洲国际私法的改革不必束缚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这种改革可以由非政府机构推动的项目进行。有兴趣的国家可以采纳此类项目所通过的公约。致力于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发展的机构可以和不同的商会进行合作,此种合作可以带来富有意义的成果。
国际私法和其他任何国内私法制度一样,可在实质上成为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投资的障碍。不加限制的法院地法主义、对法律和法院选择协议的漠视、以及一国对外国判决的拒绝承认或执行,都是保护主义的表现。它会阻碍“财富、技术和人员”的跨境自由流动。国际私法规范的多样化会给商人带来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并会助长人们挑选法院以及采取其他不利于国际贸易的行为。因此,对于旨在促进国际商业的国际私法制度而言,其基本组成部分中应当含有明确分配国际管辖权、尊重当事人的法律和法院选择协议、以及提供快捷的外国判决执行机制的规定。
在国际学术论坛、论著及司法判决中,学者都认识到国际私法需要对当前的国际商业的需求做出反应。和世界上的其它地方一样,非洲的法院也认识到需要使国际私法有利于国际商业。南非法院在适用其有关管辖权的法律时,就特别强调需要考虑该国的贸易和商业关系。纳米比亚高等法院也曾经指出,商业方面的考虑会影响当事人达成法律和法院选择条款,当在执行外国判决的诉讼中对外国法院的管辖权进行审查时,需要考虑到这一点。
虽然司法上已认识到国际私法在促进国际商业中的作用,但人们仍能发现可能阻碍国际商业发展的国内立法或实践。这些立法一般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国内利益,但它们对这些利益的保护是否提供了最好的方式,还令人怀疑。可以找到很多这样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