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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国际私法的历史、现状及未来

  
  需要注意的是,在19世纪当殖民地制定这些立法时,英国国际私法仍处于幼稚期。虽然在最初阶段它的发展已克服了其成长中的一些限制,英国有关该学科的论著也开始出现,但它的发达程度不能与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相提并论。当时英国国际私法的两大特征深深影响了殖民地对待该学科的态度。首先,英国国际私法在历史上对外国法采取抵制态度,这反映在数世纪来英国普通法一直拒绝认可外国案件,并且后来发展出各种学说,以将外国案件转化为当地的诉讼。其次,在英国有设立实施不同部门法律的单独法院的倾向,很明显是为了避免法律冲突问题。在英国殖民地,这两种特征反映在英国人对待习惯法的态度以及双重法院结构的制度中。习惯法是否存在的证明被认为是事实问题,即使能够证明存在有习惯法,也可能会因该习惯法违反“衡平、自然正义和良心”而被推翻。在依此种方式对待习惯法时,英国人引进了有关外国法的英国国际私法规则,包括这样的规则,即外国法的查明是个事实问题,即使能够查明外国法,也可能会因其违反公共政策而被排除适用。这种方法能够使殖民地的外国法官了解习惯法。它将查明习惯法的负担转嫁给土著人,从而为习惯法的适用制造了障碍,并且更为明显的是,它规定可因缺少令人信服的证据而排除习惯法的适用。设立土著法院和英国法院这种双重司法体制,以实施不同体系的法律,至少理论上如此,是英国法制史上早有先例的避免法律冲突的手段。

  
  在英国法制史上,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学者和司法部门的论述并驾齐驱,与此不同的是,该学科在殖民地的发展没有引起学者或司法部门的广泛讨论。麦森(Matson)曾指责英国法学家没有给予内部法律冲突问题以“系统的关注”。因此,并没有出现关注该学科的学者和司法人员。公正地讲,非洲人要了解英国法需要时间。即使他们了解了英国法,在面对压制性的殖民地立法和争取独立的斗争时,这些新生代法律人的心中也不会考虑到国际私法。此外,在非洲大陆以外,一些权威的国际期刊如《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现代法律评论》(Modern Law Review)及《荷兰国际法杂志》(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等所发表的有关非洲内部法律冲突问题的文章都是由非非洲人士写就。就此我们可以看出,非洲学者普遍对该学科缺少关注的历史先例,他们认为该学科对于非洲大陆的发展目标而言其重要性微不足道。

  
  不过,南非似乎较早关注国际私法问题。也许作为整个非洲的第一份法律杂志《开普法律期刊》(Cape Law Journal, 1884-1900, 现在的《南非法律期刊》(South African Law Journal))第一卷中就刊有有关国际私法问题的文章。南非对国际私法问题的早期关注可能是由下列因素促成的:它最先接触的是荷兰人,和英国人不同,荷兰人有先进的国际私法制度,即使在19世纪初期当他们把该地交给英国人时也是如此,这对法院的司法观念产生了持久的影响;该地对欧洲殖民者而言是一个适宜的居住环境,他们在法院内提起了一些涉及源于其母国的问题的诉讼;另外,该地漫长的海岸线使它成为来往印度和澳大利亚船舶的航运中心,因此就出现了大量涉及外国船舶、海运合同和提单的案件。19世纪早期一些报道的案例表明,该地已具有发达的解决大量重要国际私法问题的司法制度。这包括:

  
  l 对涉外合同的管辖权;

  
  l 扣押外国船舶以确立管辖权;

  
  l 对外国破产财产的管辖;

  
  l 对发生在海上船舶上的侵权的管辖;

  
  l 对领事官员的管辖;

  
  l 对解除涉外婚姻的管辖;

  
  l 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l 信托财产中动产和不动产所适用的法律;

  
  l 对外国财产没收令的承认;

  
  l 个人的住所;以及

  
  l 针对英国人而签发的永久沉默令。

  
  南非司法部门通过参考其它法域的案例和法学家的著述,从这些判例中发展出国际私法的一些原则。推动南非司法判决发展的这种比较精神由来已久。

  
  在殖民化时代,人们出于实用考虑和商业需要采用了此种方法,并推动了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其它许多殖民法律一样,国际私法被用来实现殖民地的政治目的。实用主义要求将习惯法和制度纳入更为广泛的英国间接治理的殖民哲学之中。双重司法体制的建立——一个实施习惯法,一个实施引进的一般法或英国法——从理论上讲是一种避免法律冲突的技巧。它也被用于服务这样的政治目的,即确保不因引进英国法和废除自古以来反映了土著人生活经历的习惯法而引起他们的反抗。习惯法所调整的领域,是习惯法和英国法最可能产生冲突的领域,如家庭法、财产和继承。不过,在实践中,这种避免法律冲突的技巧并不起作用。实施一般法或英国法的法院对土著人也有管辖权,随着英国人和土著人商业关系的发展,此类法院不得不处理棘手的法律选择问题。在英国法和习惯法发生冲突时,前者优先适用。

  
  人们没有制定立法以全面调整不同类型法律适用范围或解决产生于习惯法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他们也没有试图在内部法律冲突规范和国际私法之间确立一种关系。这就时而导致对内部法律冲突问题错误地适用国际私法规范。独立后的立法不得不面对此类问题,包括习惯法的冲突问题。因此,津巴布韦《习惯法和土著法院法》(Customary Law and Local Courts Act)规定:

  
  “在习惯法需要适用且当事人涉及不同习惯法制度时,法院应适用当事人约定其义务应受该法调整的那一习惯法,或如无此种约定,应适用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如仍无法确定,法院应适用它认为可公正公平处理案件的任何习惯法。”

  
  该条规定非常独特地将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自体法方法和实用主义综合在习惯法领域。然而,从习惯交易的特点来看,当事人不可能事先约定所适用的习惯法。一些独立后的非洲国家曾对习惯法进行统一,以解决习惯法的冲突问题。

  
  人们也利用国际私法来推动殖民地之内和之外的商业活动。这可以从殖民地引进有关执行外国判决的立法的背后故事中看出来。帕切特(Patchett)认为黄金海岸在这方面的第一部立法即1907年的第4号法律《外国判决执行条例》起源于黄金海岸的一家贸易公司向殖民地地区委员会(District Commission)提交的一份请求书,这份请求书认为,债务人逃到当时处在法国管辖下的象牙海岸,显然是为了逃债。这家公司请求提起引渡程序,但殖民大臣没有对此建议作出肯定答复,他认为此事错在贸易公司,它不应草率地放贷。这样的反应令贸易公司大为恼火,他们直接给国务秘书写信,再次重申了他们最初的请求,并进一步指明,甚至在西非的英国殖民地也存在许多逃债的债务人。殖民地官员经过一番踌躇后,再次审查该事件。他们认为当时英国施行的判决登记制度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办法。这就导致黄金海岸《外国判决扩展条例》(Foreign Judgment Extention Ordinance)的制定。其他殖民地也都制定了同样立法。

  
  殖民地时代充斥着内部法律冲突问题,而非真正的“国际”私法问题。造成这一点的一个主要原因可能是,殖民地内部和以外的贸易基本上是由殖民势力垄断的,这样就阻止了殖民地与第三国的交易。除南非外,在殖民时代仅有为数不多的涉及真正国际私法问题的报导案例。尽管所报导的案例为数不多,但它们所论及的问题意义深远,有的还对将来的问题有指导意义。例如,早在1931年高曼(Gorman)法官就指出:“当代条件或国际交往的压力”必须要有国际私法规范,他认为国际私法规范“应最好在各国之间予以统一”,他还希望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应考虑当前国际上的普遍观点”。殖民时代非洲法院作出的判决表明,律师和法官都已清楚地认识到所涉及的相关国际私法问题的重要性。一些法官和律师是外国人。这些案件所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包括:

  
  l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l 外国公司法人人格的承认;

  
  l 外国合伙所适用的法律;

  
  l 合同的法律适用;

  
  l 管辖权和管辖权协议;

  
  l 家庭法;

  
  l 时效的识别;

  
  l 外国居民的遗产的继承和管理;以及

  
  l 外国法的查明。

  
  正是在此背景下,我们必须了解非洲国际私法的现状。但不仅如此。非洲目前的一些发展有望改变国际私法学科的进程,并使其成为非洲法制建设和学者论述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关注这些发展。

  
  三、非洲国际私法的新黎明?

  
  (一)引言

  
  国际私法这门学科向来晦涩难懂、神秘莫测,很少引起立法者的关注。它的发展也常常列在政客们优先考虑的事项中的最后一个。不过,对于该领域的专家及希望步其后尘的学人来说,非洲国际私法的前景并非一片黯淡,这是一个好消息。非洲目前出现的一些发展会使该学科出类拔萃。

  
  (二)学术关注日益增加

  
  从历史的角度看,学者们一直冲在国际私法发展的前沿阵地。如果他们想在非洲占领阵地,也需发挥冲锋陷阵的作用。实际上,已有迹象表明,学者们对该学科的发展日益关注。经过多年的冷遇,这的确令人欢欣鼓舞。《国际私法年刊》(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的编者在首次发表有关非洲国际私法的文章时指出,就国际私法而言,非洲是一个“完全充满希望的大陆”。过去10年,非洲出版了大量权威的国际私法教材。2006年,《南非商法杂志》(South African Mercantile Law Journal)第18卷这一期专门论及“商事国际私法”(commercial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本卷中,作者们提交了许多有关当代问题的论文,包括电子商务、《海牙债券公约》、侵权的法律适用。不过,这些文章也表明对这些问题的发展还缺少非洲的声音,并且非洲人对他们所面临的挑战缺乏足够的反应。现在,也可在权威专业的有关国际私法的期刊中找到有关非洲国际私法问题的论文和评论。

  
  人们还努力推动这一领域的学术机构的发展。在2000年,南部非洲国际私法研究所(the Institute for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Southern Africa)在约翰内斯堡大学成立,是大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当前的目标是为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和/或非洲联盟起草一个合同的国际私法法典。南非大学的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也在努力,以便在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比较法的发展和运用方面成为非洲一流的研究机构。该所还希望建设并完善有关非洲国际私法特别是在家庭法领域的数据库。2007年8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南部非洲国际私法研究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开始生效。根据协议,该所将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信息中心,推动该组织在非洲的工作。在2006年9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南部和东部非洲地区的法官们组织了一次有关国际儿童保护方面的司法论坛。虽然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发展仅集中在南部非洲地区,但令人满怀希望的是,它们是重要的第一步,并将会扩展到非洲大陆的其他地区。

  
  由于学者们对非洲国际私法的关注日益增加,非洲学者所面临的挑战将是提供“一部真正立足于非洲人并受非洲人影响的冲突法著作”,例如,不能仅仅复制戚西尔、戴西和莫里斯等教授的鸿篇巨制,只是穿插一些非洲的案例。他们必须设计并采纳符合非洲特定需要并受非洲人自己哲学影响的规范,而不是盲目复制外国的模式。一些国家和地区组织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欧盟和美洲国家组织已发展出了独特的有关国际私法问题的方法,以反应其特定需要。欧洲国际私法普通法不得不迎合欧盟法的要求,而在加拿大,它不得不满足创设“单一国家”的需要。在美洲国家组织内,近来的议题主要关注该地区的自由贸易安排。非洲在此方面并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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