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立法的科学与完备,从源头上对干预者人性之消极面予以克服。法律制度是所有正式制度中的核心组成部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最高性决定了在对国家干预的正当性和规范性的追求中,必须加强对法律制度的依凭和仰赖。立法是人们运用法律来规范干预行为的标志和首要环节,也是法治化运行的前提和起点。因此,最大限度的追求科学和完备的法律,通过立法和法律解释努力寻求有关国家干预的法律与市场需要的妥适和契合,应是立法者相当长时期内的一贯追求。笔者认为,当下有关国家干预的立法完备,应从干预边界的限定、干预措施的采取、干预效率的提升、干预组织的架构、干预权力的配置等方面进行。第二、干预过程的程序控制和监督,法定化的程序控制和有效的监督制度能弥补政府中的制度缺陷和人性弱点,是提高干预的效率和准确性的重要手段。笔者认为,我国干预权的程序控制制度,应从政府决策的公众参与制度、目标实施过程中的方式限制、步骤的确认制度、以及干预绩效的评价制度等方面进行。同时,监督也是解决干预权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重要措施,当下对国家干预行为的监督制度的构建,应从监督权行使的主体范围的法律认定、行使方式、行使动力、行使激励、以及监督权行使的可近性、可及性、方便性等方面进行。第三、合理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干预者人性消极面的震慑和惩罚力度,应从因干预权的不当行使造成损害的民事救济程序机制、国家赔偿机制、对干预权的合法性审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以及相应的纠错机制等方面来完善(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制度的构建,本身是一个宏大的命题,限于文章篇幅,以上论说仅是点到为止,至于具体的构建路径,笔者拟另行著文探讨)。
【作者简介】
胡光志、靳文辉,重庆大学法学院。
【注释】 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7页。
何中华:《“人性”与“哲学”:一种可能的阐释》,《文史哲》,2000年第1期,第5页。
胡光志:《通向人性的复兴与和谐之路——民法与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解读》,《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第10页。
桑本谦:《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一个经济学的进路》,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4 页。
胡光志:《经济法的人性基础》,《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第121页。
汪波:《政治学基本人性假设的再探讨——论“政治理性人”的基本逻辑》,《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第55页。
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不能一概而论,有时,求“强”的人性因素促使政治参与人会凭借物质利益去获取更多的政治收益,比如买官、贿赂等,但通过交易获得权力毕竟不是政治生活中的普遍现象,故笔者认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更多是为了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是政治人人性中“乐”的因素使然,对此将在下文探讨。
转引自贾海涛:《论霍布斯的权力哲学及其历史影响》,《哲学研究》,2007年第10期,第65页。
转引自贾海涛:《论霍布斯的权力哲学及其历史影响》,《哲学研究》,2007年第10期,第65页。
胡光志:《通向人性的复兴与和谐之路——民法与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解读》,《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第10页。
吕雅范:《论中国近代政党产生的基础》,《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第23页。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6页。
需要说明的是,对非物质的利益的追求,比如前文论述中的求“强”的人性因素造成的对作为精神利益的权力的追求,同样可以让政治参与人产生快乐、愉悦的心理体味,权力的获得也可能会让政治参与人的生活状况改变,生活质量提高,“强”和“乐”似乎没有明确的界限,笔者之所以作这种技术性分类,主要是为了论述的方便;其次,笔者认为,人性中的诸多因素,本身是相互关联,难以拆分的组合,人的各种需要和动机,会相互发生作用,试图对人性要素进行完美无疑、绝对精确的分类,既不可能,也没必要。
戴维·奥斯本:《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陈云良:《转轨经济法学: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抉择》,《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第176页。
杨充:《非理性政府行为与银行业风险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6年度博士学位论文,第25页。
参见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3/06/content_1348274.htm,登录时间,2008年6月8日。
朱崇实、贺绍奇:《“市场失效”与“政府失效”:经济法与行政法生存的依据》,李昌麒主编:《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1-82页。
陈奇、星罗峰:《“经济人”和“道德人”并重:行政监督中的人性理论》,《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第42-43页。
塔洛克:《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转引自过勇、胡鞍钢:《行政垄断、寻租与腐败——转型经济的腐败机理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2期,第64页。
过勇、胡鞍钢:《行政垄断、寻租与腐败——转型经济的腐败机理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2期,第64页。
戴维·毕瑟姆:《官僚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 93页,转引自龚会莲:《论官僚制政府伦理困境的突破及我国的经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讨会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6年会提交论文。
汪波:《政治学基本人性假设的再探讨——论“政治理性人”的基本逻辑》,《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第55页。
克里斯托弗·胡德:《国家的艺术》,彭勃、邵春霞译,上海人民出版社,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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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道德作用的变迁》,参见
http://www.lunwennet.com/thesis/2007/13640.html,登录时间,2008年6月4日。
大木雅夫:《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二十一世纪》1998年6月号,第47期,转引自殷啸虎:《宪政中的人性预设与制度安排:“以德治国”的宪政分析》,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第91页。
应飞虎:《需要国家干预说:一种经济法的认知模式》,《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页。
张康之:《行政人员的道德自主性及其合作治理》,《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8期,第21页。
龚会莲:《论官僚制政府伦理困境的突破及我国的经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讨会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6年会提交论文。
梁治平编:《国家、市场、社会:当代中国的法律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