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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经济中政府失灵的人性解读及控制

  
  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对干预者道德的强调可能导致的“道德”与“人治”合流的潜在危险,但我们同样也不能因噎废食,把道德当洪水猛兽视之。“唯有法治才是治国之真谛。……然而,承担这些立法、司法和行政事务的,当然不会是人以外的神。在这里,德治主义又可以被赋予新的意义,即并不希望产生一位圣明天子,而是对分担三权的‘治者’必须有‘德’的要求”[27]。在笔者看来,道德和法律等其他正式制度在保证干预权规范、合理行使方面,两者呈互补态势,缺一不可,前者是对人性积极面的诱导,后者是对人性消极面的遏制。正如有学者论述的那样,道德和法律有着不同的作用机理和功能,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互为优缺点,法律是一种外在性的规范,道德是一种已被内化的规范;法律更多的是抑制人的非理性,而道德则更多的是激发人的理性;法律依靠强制性命令运作,道德则依靠内心服从运作;法律的实施存在着被抗拒的可能,而道德则会主动遵从;法律的预期目标的实现是以高额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为代价的,而道德对秩序和效率的贡献是无代价的。[28]也许我们的确无法找到具有高尚道德和高度智慧的智者和贤人来实施国家干预权,但我们必须通过人来实施这种干预,也许“徒善”的确“不足以为政”,但“徒法”更是“不足以自行”,也许道德有引发“人治”的危险,但在法治基础之上加强干预者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正当性同样是一个不言自明、无需论证的常识。

  
  不仅如此,道德在促使干预者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克服干预者因求“群”而产生的被动和保守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在道德实践中,才会反映出人的自主性,或者说,道德实践是以人的自主性为前提的”[29]。现代官僚制企图构建的国家治理和国家干预,是一种被动的、机械的、强调过程驱动而不是结果驱动、以控制为导向、注重工具合理性、遵循普遍规则的治理为核心要旨的治理和干预,它以严格的规范、严密的组织、精湛的技术为基本特征。然而,一如上文所述,市场失灵不确定性、偶发性和阶段性决定了干预行为必须具有回应性、能动性和灵活性等特征,但是这种“高度工具理性化的官僚制政府呈现的是墨守陈规、僵化刻板的景象,使有使命感的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伦理困境”。[30]因此,笔者认为,只有道德元素在干预中的注入和充分利用,才能克服干预者在应对市场缺陷时能动性匮乏、回应性不足、自主性缺失的问题,也才能防止国家干预权的因僵化而造成的另一种“异化”。

  
  (二)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制度是一套或一组需要参与人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笔者认为,制度对于干预者人性的意义,在于通过某些预防性或惩罚性措施的运用,通过对干预者人性消极面的约束和遏制,来避免干预中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

  
  在深刻体味了计划经济时代全能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全面干预导致的弊病后,收缩政府权力,实施“有限干预”成为当下中国的主导话语,但在国家干预权“大”“小”的问题上,笔者更认同这样一种观点,“现代社会要求现代国家既非全知全能,也不是简单的国退民进,而是国家的改造,是在重新界定和调整国家、市场、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完成的现代国家的构建。”[31]在笔者看来,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离不开政府的理性干预,而干预的多少并不是区分“良与不良”的关键。制度化的有效干预,才应该是我们对国家干预的期待。同时,通过制度化的约束,实现对干预者人性消极面的有效克服,又是干预制度构建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具体的实现路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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