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治人的享乐追求与政府失灵。“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多重角色和身份使其在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和追求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19],而“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因此,这种冲突最为可能的结果,是政治参与人在政治决策和执行中将个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在笔者看来,在政治人“乐”的心理激励下,政府干预经济中可能出现的失灵表现,主要包括:第一,干预权创租,干预主体被俘获,干预决策和运行受个人、集团、地区利益的摆布。“创租指的是那种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20]有学者总结了我国存在的权力创租的几种形态:无意创租——产生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管制的结果,它产生于政府的“良好的主观愿望”,利率和汇率双轨制就是典型的政府无意创租行为;被动创租——政府由于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诱使或迫使,利用其职权,创造和维护某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主动创租——指的是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预期到寻租行为为其带来的收益,从而通过行政干预主动创造租金的行为。[21]在笔者看来,这些权力创租形态在我国的经济干预权运行中“一个都不少”:国家宏观调控、产业规划、产业调整中的无意创租;授予某些企业市场开发、市场准入、资源倾斜性分配、产品合格监管、上市许可中的主动创租;保护某些企业避免竞争从而长期保有垄断高利润,如专营许可证颁发、垄断经营许可中的被动创租,等等。第二,干预权行使过程中的其他腐败现象,诸如受贿、索贿、吃回扣、贪污、侵吞公款等等,这一切都是求“乐”的心理渴望下的可能结果。当然,这些腐败类型和其他权力领域中的腐败类型并无不同,相信读者早已耳熟能详,笔者不再展开论述。
三、克服国家干预经济中政府失灵的人性思考
所有制度都不可能成为自足的运行主体。那种试图构建“基于可预计性原则而脱离人性,成功地在职务事务中排除爱、憎和一切纯粹个人的、从根据上说一切非理性的、不可预计的感觉因素”[22]的最佳干预经济的制度,以便一劳永逸地实现对市场失灵有效矫正的愿望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笔者的论调并不悲观,其实笔者更愿意认为政治中的人性只是一个客观存在而没有“善”、“恶”的伦理区分——事实上,“强”的心理激励同样可促使政治参与人为实现公共利益实施公共行为,并由此来满足“自我实现的需求和荣誉感”,[23]求“群”的心理倾向也能达致群策群力的合作治理,并避免“拒绝合作、充斥着不信任情绪以及冷漠盛行”[24],干预者“既可以将自己置换成为一个屠夫式的操刀手,也可以将自己塑造成一个众人瞩日的道德家”。[25]因此,我们既应抛弃期待和仰赖干预者完美人性的理想和浪漫情怀,也不应失去通过道德和制度弱化干预者人性消极面的信心。“彰善瘅恶”、“有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惩干预者人性之恶,扬干预者人性之善”,在避免出现一个“最坏政府”的基础上寻求“次好政府”以至“最好政府”,才应该是我们“务实中的理想”。
(一)道德的引导和激励。这是一个并不新鲜的话题,也是一个为法治论者所诟病的话题。但不容争议的是,在人类社会中,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价值规范,它是人类和谐生活的内在依据与外在支撑,它寻求的是人生的幸福和心灵的安顿,它寄意的是真善美的境界,它关注的是人性的提炼与升华,对于着意于“诗意”般地存在的人而言,道德不啻是寻求生活意义的精神家园,其重要性不言而喻,[26]美德不可缺,伦理道德规范深深嵌入整个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不管是西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创的以“美德”为核心的道德体系的构建和追求,还是中国儒家“为政以德”、“仁者爱人”,“内圣外王”等伦理精神的推崇和强调,都说明对社会治理者(理所当然包括经济干预者)来说这种伦理规范的重要和不可或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道德倡导人性中的正直、廉洁、仁义,谴责沉湎于物的积累,奢侈浪费,这种与善良、仁爱关联的直觉是一种强有力的力量,它在促导干预者人性积极面充分展现、以及干预者行为自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从来不应该否认教化的功用和价值,否则一切学校等教育机构和监狱等改造机构就没有存在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