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本案的问题恰恰在于,三网民是否“捏造事实”?换言之,“事实真相”究竟是什么?判决书要有说服力和公信力,就必须把这个问题交待清楚。至于在此基础上,“捏造事实”的言行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究竟适用什么判断标准,已属其次,在此不赘述。绝大多数网民最感兴趣的也是案情真相,而本案的事实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去年六月福州警方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通报,认定严晓玲的死因为宫外孕导致大量出血;另一个则是本案被告被指控捏造的严晓玲遭轮奸致死的故事,其中还包括施暴者和闽清公安局之间的违法幕后勾结,以及公安局领导事后“恐吓”多次上访的严母林秀英等情节。法院判决确实花了较大篇幅陈述两个不同版本的事实,可是却完全没有说明究竟应该采信哪个版本,而是从一开始就已认定警方版本的准确性。其实这些故事只要在网上一搜就全出来了,比判决书介绍的梗概更详细、更丰富,试问判决书复述这些故事有何意义呢? 该轮到法院论证了,则只有“经过认真严密审理”寥寥八字;关于三被告人是否有捏造事实这个关键问题,更只有“经查”二字,结论就跟着出来了,何其简明扼要!但是如此判决能令人信服、平息众议吗?
不可否认,任何疑难案件都不可能穷尽疑问;美国辛普森杀人案判决至今已有十多年,严格说来还是一个疑案。但是任何案件都得有一个相对而言最令人信服的说法,而政府对于调查取证、澄清事实确实承担着无可旁贷的责任,甚至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然而,面对有关部门普遍缺乏公信力的现状,司法判决简单重复政府的鉴定结论对于提高整体公信力显然是没有帮助的。尤其在地方公安和案情本身可能有牵连、中立性和公正性受到社会质疑的情况下,法院更不能先入为主地站在原告一边,而有义务赋予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不偏不倚地听取双方提出的证据,并为采信哪一方提供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事实上,如辛普森案所示,如果控辩双方都没有100%的确凿证据,法院偏袒的是被告而非原告。只有这样的司法判决才有说服力和公信力,也才能维持政府整体的公信力——如果法院支持政府的调查结论,那么一份有说服力的判决书能帮助解释政府版本的内在合理性,进而说服更多的公民接受政府版本;如果判决否定了政府版本,那更说明法院不是虚设的,而是有能力约束官员权力的,至少不会听任官员自说自话、指鹿为马,因而经过司法把关的政府结论是值得社会信任的。如今中国公众对严晓玲案的期待正是说明究竟应该采信哪个事实版本,而法院却以“经查”二字糊弄了事,这样的判决连被告和死者家属都满足不了,又如何能让公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