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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缘何缺失

司法公信力缘何缺失


张千帆


【全文】
  

   4月16日,福州马尾区法院就严晓玲案判决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三名网友构成诽谤,并分别处以一到两年徒刑。从网络评论看,绝大多数网民对判决结果持负面评价,并对法院陈述的案情表示不信任。造成社会不信任司法的原因固然多种多样,但是司法判决本身的说理方式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对于司法判决,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其说服力;如果一篇判决书说理不清楚或有漏洞,那么它注定不会赢得社会信任。好在马尾法院公开披露了判决书的梗概,让我们能具体分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根源。


  

  判决书认定网友诽谤的依据有两点:一是三名被告“捏造事实”,二是被告行为“情节严重”。从基本逻辑和适用原则来看,判决书本身并没有大问题。严晓玲案的关键在于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现行宪法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其中显然也包括网络言论的自由,但是言论自由并非没有限度;无论在哪个国家,任何人都显然没有故意捏造事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由。在欧美国家,为了保护言论自由、鼓励公民和新闻机构监督政府并保持政府廉洁,政府官员的名誉权受到了一定限制。如果公民或新闻机构对政府的批评指责和事实有出入,但并非故意为之,那么政府并不能动用诽谤法来维护自己的“名誉”,否则就没人敢说话了,因为任何人都无法保证自己的话100%准确;如果讲错一句就被政府抓住不放并以诽谤法“杀鸡儆猴”,必然造成整个社会噤若寒蝉、万马齐喑的局面,恰和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宗旨背道而驰。然而,如果被告被认定故意捏造事实,那么他必须对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负责,而不能再宣称自己受宪法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予以免责。因此,如果本案三被告确实构成“故意捏造事实”,那么宪法35条并不能保护他们,否则必将纵容被告对宪法权利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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