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本案中,康福尔公司不但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QQ”文字,还使用了企鹅动画图像,也正是这两点使得人们认为,康福尔公司使用“QQ”文字构成了对腾讯公司的商标标识的混淆和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实际上,商标权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同,感觉上认为构成侵权不等于法律意义上构成侵权,是否侵权,侵犯什么权利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虽然康福尔公司的加湿器与腾讯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空气调节设备属同一商标分类,但由于康福尔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同时使用了自己的“康福尔”和“KONFOR”商标和字样,标注了“加湿器”产品的名称字样,在外包装上也并没有突出使用“QQ”文字。同时,康福尔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注了康福尔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此外,作为从事即时通讯软件项目的腾讯公司与生产加湿器产品的康福尔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根据以上事实,康福尔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QQ”文字既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康福尔公司的加湿器来自腾讯公司,或误以为腾讯公司与康福尔公司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因此,腾讯公司关于康福尔公司使用了“QQ”文字标识,构成商标权侵权的诸项主张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如果腾讯公司认为,由于康福尔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同时使用了企鹅动画图像导致相关公众的误导,或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企鹅动画的抄袭或复制,那是属于著作权侵权法律的范畴,与商标权侵权无关。腾讯公司关于康福尔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同时使用了“QQ”文字和企鹅动画图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深圳市腾讯公司商标标识和产品来源的误认,并构成商标权侵权的主张不符合商标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是似是而非的理由和主张。
(3)还必须指出的是,腾讯公司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提供任何事实证明其使用了涉案注册的图形商标,而仅仅是在各个场合使用了“QQ”文字标识,因此,腾讯公司不能将其注册的图形商标的保护范围涵盖所有“QQ”文字标识。
(4)许多律师,包括许多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律师都经常以为,相比专利案件、技术合同案件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商标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似乎要容易和简单得多,但是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事实并非如此。如何时时、事事、处处保持客观、清醒的头脑,切实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理论和经验准确认定事实、准确分析案件、正确处理案件,是摆在我们每个法律工作者面前永恒的主题和自始至终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