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QQ”不侵犯腾讯公司的商标权
盛东生
【摘要】本案带给人们的有益启示是,除非作为标识使用,腾讯公司不能禁止人们合理合法的使用“QQ”文字,包括在商品和包装上使用“QQ”文字。本案从法律上明确了,“QQ”文字不应由腾讯公司所独占和独家使用,它是全人类的财富和工具。今后人们在合理使用QQ文字时,不再动辄担心遭到侵权诉讼,或受到侵权诉讼的威胁了。
【全文】
2008年7月7日,随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一中民字第6515号民事判决书的送达,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佛山市康福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福尔公司”)等被告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终于落下帷幕。该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终审判决书均认定,康福尔公司在其生产的加湿器外包装上使用“QQ”文字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也没有指示商品来源。终审判决驳回腾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由腾讯公司负担。
本案带给人们的有益启示是,除非作为标识使用,腾讯公司不能禁止人们合理合法的使用“QQ”文字,包括在商品和包装上使用“QQ”文字。本案从法律上明确了,“QQ”文字不应由腾讯公司所独占和独家使用,它是全人类的财富和工具。今后人们在合理使用QQ文字时,不再动辄担心遭到侵权诉讼,或受到侵权诉讼的威胁了。
笔者认为,康福尔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虽然使用了“QQ”文字,但没有特别突出地使用“QQ”文字作为标识。虽然康福尔公司的产品包装上还存在企鹅动画图像,但从法律的角度讲,康福尔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QQ”文字不应该构成对腾讯公司商标权的侵犯。但从此案发生到结案,腾讯公司的几位代理人、本案其他被告的代理人和一些知识产权律师都曾认为,康福尔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QQ”文字标识和企鹅动画图像等事实,足以证明康福尔公司构成侵犯腾讯公司的商标权,且侵权事实清楚,腾讯公司胜诉的把握极大。但是,海淀法院的(2007)海民初字第1890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都一致认定,腾讯公司主张康福尔公司商标权侵权的理由和事实不能成立,均判决腾讯公司败诉。
作为康福尔公司的一审案件和二审案件的代理人,从本案中作出如下总结:
(1)笔者认为,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图形商标(由两个粗线条三角圆环和两个计算机鼠标图形构成),腾讯公司的图形商标不是“QQ”文字,两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图形和文字之间没有比较的基础。腾讯公司不能禁止他人对“QQ”文字的合法使用。尽管当时存在的声音和舆论都是不利于康福尔公司的,但笔者坚持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