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司法民主的认识误区
周永坤
【全文】
要知道什么是司法民主,首先当知道它的上位概念——民主。当代的民主理论起码有七种:主体民主理论、实体民主理论、程式民主理论、协商民主理论、合伙制民主理论、规范民主理论、结构性民主理论。我们将第一种民主理论称为革命性民主理论,其余的称为建设性民主理论。民主是一种复杂现象,不能仅仅从权力主体角度来理解,理解民主需要多重视角。从多元视角来理解民主,我们就会看到,第一,无论哪一种民主理论研究的对象都是整个政治体制,不是政体的某一个组成部分。各家民主理论不同的仅仅在于,他们从不同的侧面描述民主:他们或者侧重于政体的主治者、或侧重于政体所维持的价值、或侧重于政体产生与运作的程式、或倾向于政体的特殊规范、结构等等;第二,建设性民主理论都不强调由谁主治,相反,他们都强调对主治者的控制,因为对人性的警惕是民主的逻辑前提,如果假设存在或者寄希望于一个无条件的道德主体,则抽掉了民主的逻辑前提;第三,建设性民主理论的着眼点都放在了人民自由平等权利的实现上,他们从不同的侧面讨论人民权利保障的手段,因为个体权利是民主的基础与根本目的;第四,民主本身是一个多面体,我们很难对它定义,可行的办法之一是对它进行描述,这个描述可以是多方面的,但是民主、特别是现代民主有其核心的内容,那就是,民主是一套保障人的尊严的制度与规范体系,这是民主政体区别于其他政体可识别的标志。
与一般民主同样,司法民主也不能简单地从司法者是谁来理解,司法民主是一个复杂的指标体系:司法人员产生的制度的民主性;司法“制度环境”的民主性;司法“规范导向”的民主性;司法程式的民主性;司法权的结构及在政治结构中的地位的民主性。
当下的司法民主建设必须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司法民主不是司法大众化
大众化司法有两种形式:陪审制和人民法庭。早期社会的大众化司法是小型社会司法的形式,它与司法民主不存在必然的关系。现代社会的大众化司法与民主的联系也不是必然的。相反,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大众司法本身的特点与弱点,它对民主的影响是负面的。由于大众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缺乏对法律的忠诚,大众司法容易产生情绪化、非理性化、非程式化倾向,容易产生司法的随意,它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不利于司法对法律中的民主价值的传递。同时,大众司法也不利于对他项权力的控制,相反容易为他项权力操控,从而对民主的制度架构构成威胁。上述缺陷决定了大众化司法实际上是非民主的,主张司法大众化其实是一种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