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因为任何一个“个体”意义上的法官的不可信与不可靠,容易导致司法独裁与专横。因此近代与现代司法文明创设了陪审团、合议庭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断案机制,防止个人专断的残暴与无理。所以,民主司法本来就是现代文明政治环境下以民主机制对抗和克服人治社会中“法官独裁”与罪刑擅断的有力武器。换言之,近现代以来的文明司法理念,本来就是民主化的,包括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大众化”制度改革在内。
2009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死刑二审案件过程中,率先尝试邀请人民群众代表组成“人民陪审团”,参与刑事审判,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强烈反响。2010年3月25日,我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民主方面再出新举措,决定在全省法院推广人民陪审团制度,这在落实民主司法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活动的民主化和大众化,为实现司法公正、社会认可的裁判正义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注释】梁剑兵,男,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学士,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参考文献】[①] 贺卫方:“不走回头路”,载《经济观察报》2008年7月12日,第5版。
[②] 何兵:“司法民主化是个伪命题吗?”,载《经济观察报》2008年8月28日,第5版。
[③] 周永坤:“走出司法民主的误区”,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7138,访问日期:2009-12-8。
[④] 陈宝成:“新一轮法院改革首倡司法民主化”,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3月31日 ,AA15版。
[⑤]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由于业务水平的限制,大多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和要求,制度设计上也主要是让其提供一名普通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视角以及对是非的基本判断,庭审活动还是由法官具体安排,往往由审判长或主审案件的法官一个人唱“独角戏”,自始至终包揽整个庭审过程,有的陪审员只做一些与案件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如宣读一些程序性材料等,难以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h/200811/20081119170231.htm,访问日期:2009-12-7
[⑥]“文革”前期,三五个人凑到一起,代表什么群众组织,就可对公民抄家、游斗、通缉、劳改等,合法的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被砸烂,代之以诸如“贫下中农高等法院”之类的组织。
[⑦] 沈德咏:“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是辩证统一的关系”http://qianguzhou.fyfz.cn/blog/qianguzhou/index.aspx?blogid=445847,访问日期:2009-12-7
[⑧]南方日报:《宝安法院:审前调解实现和谐共赢》 http://news.sina.com.cn/c/2009-11-03/081916544321s.shtml,访问日期:2009-12-7。http://www.gdcourts.gov.cn/fygzdt/t20091013_25805.htm。访问日期:2009-12-7。
[⑨] 百度百科:《陪审团》,http://baike.baidu.com/view/109582.htm,访问日期:2009-12-8。
[⑩]百度百科:《陪审团》,http://baike.baidu.com/view/109582.htm,访问日期:200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