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层面看,为推进“司法大众化”,最高法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与政策。单以“诉前调解”为例,早在2002年,最高法院就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若干规定》,将人民调解协议作为“合同”对待。2004年9月16日,最高法院又制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了委托调解制度。第三条规定:对于经过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委托社会组织或者社会公众进行调解,对经过委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就经验层面看,法院方面也有推动“司法大众化”的客观需求与推动力,这主要来自“诉讼爆炸”给法院造成的工作压力。据报道,2008年,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受理案件“突破五万件大关”。再以大连市为例,2008年,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7574件,比上年增加3089件,增幅达21.3%。2008年全年各基层法院总计受理案件90758件。全市各级法院总计受理案件108332件。估计2009年依然持续增长态势(以上数据来自大连市中级法院院长向该市人大会议提交的法院工作报告)。笔者曾经电话调查该市沙河口区法院,立案庭负责民事立案的法官声称,平均每名民事法官将负责审理约300多个民事案件,以每年工作210天计算,每天需要完成一到两件案件的审理工作。如此繁重的审判工作量已经远远超出了我国法院的负荷能力。以深圳宝安区法院为例,截至今年10月22日,该院共有6574宗案件进入审前调解程序,调解结案2769宗,调解率达42.12%。“目前,宝安法院已在交通、医疗等专门领域建立起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工作机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互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已经基本建成。”[⑧]在审前调解与民间组织、社会公众联合行动、共同参与的情形下,“司法大众化”的制度设计不仅仅获得了来自职业化法官的同意与认可,同时也与职业化的正式审判兼容并存,效果良好。但是,在周文中,却被忽视和忽略了。周文曲解“司法大众化”这一社会科学变量的基本意涵,错误地将“陪审制”与“人民法庭”设置为我国当前兴起的“司法大众化”的关联属性,这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的方法论错误。
二、周文的“方法论贫困”
理想主义的主观想象往往意味着方法论上的贫困。事实上,许多法学理论的缺陷和失误都来自方法论的贫困,这种贫困在周文中也有明显的痕迹与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