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主化与陪审团——与周永坤教授商榷
梁剑兵
【摘要】民主司法本来就是现代政治文明环境下以民主机制对抗和克服人治社会中“法官独裁”与罪刑擅断的有力武器。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是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举措。从基本的逻辑思维角度出发,司法大众化是司法民主化的必然表现,而司法民主化则是司法大众化的必然内涵和应有之义。司法大众化与司法职业化是辨证统一关系,那种将民主司法、司法大众化与司法职业化和审判独立原则对立起来看待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关键词】司法大众化;司法民主化;司法职业化;陪审团
【全文】
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的争论,在法学学术界争论了一段时间。以贺卫方教授为代表的一方主张“不走回头路”,[①]以何兵教授为代表的一方则认为“司法民主化不是一个伪命题”。[②]最近,苏州大学法学院的周永坤教授又撰文《走出司法民主的误区》(以下简称周文),提出“司法民主不是司法大众化”的规范性命题。[③]
我注意到,周文的这一规范性命题显然是与最高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针锋相对的。最高法院日前公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下简称“三五改革纲要”),首次提出要“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先生在接受《瞭望》采访时表示:“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虽然我们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司法的行为及其结果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这一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这也就是我们关注和研究司法大众化的原因所在。司法大众化的本质就是司法民主。”[④]我认为,最高法院将“司法民主化”写入“三五改革纲要”,沈德咏先生的“司法大众化的本质就是司法民主”的规范性命题都是最高法院对这场争论的回应;但这一回应能否让法学学术争论尘埃落定,则仍需拭目以待。从方法论角度看,周文对其上述命题所做的论证方法是演绎式的和自上而下的。文章首先梳理了司法民主的上位概念——民主,提出“与一般民主同样,司法民主也不能简单地从司法者是谁来理解,司法民主是一个复杂的指标体系:司法人员产生的制度的民主性;司法‘制度环境’的民主性;司法‘规范导向’的民主性;司法程序的民主性;司法权的结构及在政治结构中的地位的民主性。”在此基础上,周文对我国当代已有的大众化司法的形式进行了描述:“大众化司法有两种形式:陪审制和人民法庭。早期社会的大众化司法是小型社会司法的形式,它与司法民主不存在必然的关系。现代社会的大众化司法与民主的联系也不是必然的。相反,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大众司法本身的特点与弱点,它对民主的影响是负面的。由于大众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缺乏对法律的忠诚,大众司法容易产生情绪化、非理性化、非程序化倾向,容易产生司法的随意,它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不利于司法对法律中的民主价值的传递。同时,大众司法也不利于对他项权力的控制,相反容易为他项权力操控,从而对民主的制度架构构成威胁。上述缺陷决定了大众化司法实际上是非民主的,主张司法大众化其实是一种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