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主张对非法所得课税一方的论据有: 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应当对非法所得同样课税,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对非法所得课税并不等于承认其合法性,并不违背社会道德观念;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仅对合法所得课税不具有可操作性;实质课税理论要求对非法所得进行课税。
4.走出理论纷争的樊笼
可以看出,对非法所得纳税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均提出了强有力的论述,从任意一方的角度来看都有极强的说服力。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非法所得可税性的讨论首先要解决的是我们在生活实践中如何操作的问题,也就是说对非法所得征税与否首先应是个实践问题。眼花缭乱的理论只是为了论证实践的正当性,如果纯粹为了理论而论理,即使体系再完善也是不足取的。本文试从实践的角度讨论双方观点可能存在的漏洞,进而提出相关的制度建设的意见。
对非法所得进行征税首先要解决两个前提: (1)该所得是否非法或不道德?(2)税务机关在征税时是否需要判断所得的合法性。[⑦]对于第一个问题,对于“非法所得”的进行判断需要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和判断,并提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违反现行法规,则应是合法所得;如有违反则应是违法。这种非此即彼的状态恰恰排除了非法所得的存在空间。根据现代法治理念,人民有权为法律所未禁止的任何行为,并且其行为如未被相关有权机关判定违法,则应推定其合法。针对诸多讨论中关于“非法所得的不道德性”争论也因此没有多大意义,虽然高尚道德未现代社会所提倡,但法律才是一切行为的根本准则。对于第二个问题则是显而易见的,税务机关无法在征税时判断所得的合法性,这并不需要如何充分的论理说明,仅从其可行性就可推知没有权力也无能力作出这种判断,同样也不需要等待相关机关作出终局判断以后再决定是否征税。
接下来将分别引用对非法所得课税反对者和支持者的观点,通过分析双方的思路证明两者间实质上并没有根本的冲突。反对对非法所得进行课税的学者强调,税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凡是列入征税对象的物件或事物,都意味着国家承认了它们的合法性,由此决定了只有合法的所得才能列为征税对象。但是实践中任何国家都无法做到仅对合法所得进行征税,坚持仅对合法所得进行纳税的学者往往通过将进行征税时的财产推定为合法来实现自己的主张,即当税务机关征税时,如无有权机关判定该所得违法则应视其为合法所得而征税。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国家一旦对其征税就自动放弃了追认该所得来源违法的权力呢?这显然是荒唐的,正如强盗抢劫之后只要交上一定的税款就可豁免于被追究罪责,这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对违法所得也可能进行了征税,只是在进行征收时认定为合法,这才符合税收征收实践。因此坚持对合法所得才征税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在实际征税时该所得尚未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