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学界对“非法所得”尚未形成共识,这就提示我们在具体对待某一学者关于非法所得可税性的论述时,应当首先探求其所提出的“非法所得”的含义,概念的偏差会使得貌似截然相对的观点实则异曲同工。本文中,笔者通过阅读文献,将“非法所得”界定为:与合法所得相对,指的是收入来源不符合合法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收入。值得注意的是,本文中所指非法所得为事实意义上而非法律意义上的非法所得,并不要求有关部门已经对其进行性质认定或处理。因为非法收入如被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性质认定,则自然依照相应法规已作出处理,如没收所得等。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公民不再享有收益;二是公民被有权机关处罚后仍占有非法收益。关于前者,公民未取得收益显然不应纳税;对于第二种情况,根据相关强制性规定在进行处罚措施后肯定了收益的存在,在此情况下非法所得因为有权机关已经进行法律性质认定而获得法律上的存在意义,也应进行纳税。否则会出现公民因不正义的行为而受益,与法律的理念相背离。同时要注意该类剩余收益因为有权机关判定性质并进行处罚后取得合法性与下文将要讨论的非法所得是否因为征税而取得合法性之间的区别。综上,如果非法所得为法律意义上的所得,则不存在对其应否纳税的讨论。因此本文讨论的是事实中存在且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所得。
与非法所得需要进行比较的一个概念则是应税所得。应税所得是指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或提供相关劳务而获得的收入或报酬。这些收入或报酬属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纳税范围,需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从上述的比较中可以看出,非法所得是从其合法性的角度,而应税所得强调的是符合课税要素的收入,至于是否合法收入,并不在考虑范围。
3.我国关于非法所得可税性的主要观点
我国学界对于非法所得可税性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支持或反对对非法所得课税都不乏其人。概括来说,主张应税所得应具有合法性的一方主张:(1)对非法所得课税违背了税收的依据,同时又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嫌疑; (2)对非法所得课税违背了税法的正义性和社会道德观念,“如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把非法所得纳入瞌睡范围,将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等同一并征税,那么这无疑将首先与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义利观想违背”,“如果国家的征税行为得不到社会道德伦理的支持,即使将其上升为法律,实践中也是根本行不通的”[⑥]; (3)税收原则并不要求对非法所得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