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所得可税性的探讨
从实践的角度出发
占苏
【全文】
1.前言
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同时承担着调节经济运行、保障社会稳定的职能。所得税是一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所得税的广泛性和重要性,所得税制度的建设及其在一国税收中的比重往往标志着一国税收的发达程度。对于如此重要的一个税种,在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有争议的问题。我国传统税收理论认为, 应税所得是指合法所得,对合法所得征税已经成为共识。近年来,对非法所得是否课税则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1998 年沈阳市地税局发布了《沈阳市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税收征管办法》,规定凡在娱乐、服务业提供临时服务取得报酬的人员均应交纳个人所得税。随后,南京和广州等地也出现了类似规定。由于此类规定中的征税对象包括“三陪人员”的所得,社会各界对此争论不休;2006 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①]这一规定再次引起了人们对非法所得课税问题的广泛讨论。非法所得课税不仅事关征税实际操作,更从深层次上影响到社会公平分配以及对税法基本理论的构建。在我国目前存在规模巨大的诸如行政乱收费、不正当职业者的违法收入等灰色经济、地下经济的大背景下, 研究非法所得的应否课税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非法所得及相关概念的厘清
要对非法所得进行课税,首先要明确“非法所得”的概念,这是探究非法所得可税性以及相关制度设计的基础。在展开能否对非法收入征税的探讨之前,对非法收入的概念即使不能达到完全一致,也应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目前,我国关于“非法所得”的界定主要是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进行:第一,从取得方式和途径上是否有瑕疵的角度来看,“非法所得”即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劳动、经营、投资等行为而获得的收入。[②]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的收入外,“非法所得”还包括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获取的利益;[③]第二,从法律事实引致的后果,即从占有是否被法律所承认的角度,将“非法所得”定义为所有权不为占有人依法取得的收入;[④]第三,从收入的性质及是否具有公开性的角度,将“非法所得”分为两类: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不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其中,只有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才能被纳入征税范围。[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