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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届“司法行为·东岳论坛”上的发言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监督立法之职权,而是根据国家立法机关之立法监督所有国家机关的执法和司法。但是,所谓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权监督立法,应该是指无权监督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无权监督立法结果之违宪与否(即没有法律违宪审查职权),不应该是指对立法机关的部门工作和人员工作无权监督。立法机关的部门工作和人员工作也必然依据法律,本质上也是执法活动,其中的违法行为也必须受到制裁,因而不可缺乏监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和人员的执法工作或司法工作,既不应包括无任何国家机关工作职务的公民,也不应包括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作为公民的与其公务无关的私人生活。从这一点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从事一般公民刑事犯罪的起诉工作(变监督官员为监督公民),放弃自己的职权而承揽职权外的工作,从理论上说,应该是很不恰当的。

  
  我们还应该进一步明确的是,监督就是监督,是发现违法和犯罪,发现中有鉴别,有认定,需证据,需证实,但具体的诉讼准备式的侦查取证工作的展开,已不是监督者的职责,应当移交执法机关(政府)的相关部门从事。监督更不是裁判,更不是惩罚。监督者发现问题,侦查者查获证据,裁判的职责必须交由司法机关从事,而惩罚应当交由执法机关(政府)的相关部门执行。监督、侦查、审判、惩罚等项职权交由不同机关不同部门分别行使,才能保障这些工作的正常和公正。

  
  第五点想法是对强化国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路径思考。

  
  如何强化国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我们必须探讨的重要问题。

  
  专设一个国家机关以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进行监督,这是我们共和国的一项制度特色,是共和国保障国家法治和政治清廉的宝贵的制度资源。如何在重视这一宝贵的制度资源的理念下发挥这一制度的优势,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促进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的清正廉洁,保障国家实行法治和政治清廉,是执政党非常重视的问题,也应该是我们乐于研究的重要课题。

  
  强化国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一条重要的思路,是可以由国家检察机关整合国家现有的各种监督机制,在此基础上调整机制功能,协调机制运作。可以把政府审计部门改设为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检察机关,同时,检察机关应当设置金融监督机构、环境安全监督机构、生产安全监督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物价监督机构,以监督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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