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及时提起撤销权之诉讼,坚决打击各类逃债行为
《新司法解释》丰富完善了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事由,为商业银行坚决打击债务人各类逃债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商业银行提起撤销权诉讼时须有充足的证据,否则,将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并可能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这就给商业银行的合同后续管理尤其是贷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密切监督检查债务人的一切经营行为,不要仅仅“依赖”于债务人的各类财务报表。如发现债务人有逃债或不良行为,要通过申请公证或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材料,并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在监督检查方式上,可以是直接主动地到债务人经营场地,查阅相关材料,了解有关情况,也可以是间接被动地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材料或情况说明,还可以是主动访问债务人的客户及关系密切者,间接调查了解债务人有关情况。
(四)合理设定债务清偿顺序,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实务中,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通常会有多笔贷款,且借款人单次还款往往也只是部分额度。同时,考虑到各笔贷款的还款来源可能并不相同,如完全遵照《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所确定的清偿顺序,将可能不利于商业银行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商业银行要视情况对债务清偿顺序作出合理设定,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新发生贷款客户,要在合同文本的“其他约定事项”条款处做如下补充约定: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已有或将有多笔贷款的,如借款人单次还款额不足以清偿全部贷款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清偿顺序;协商不成的,依贷款人所确定的顺序清偿。对老贷款客户,如有可能,要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前述补充约定内容。同时,无论新客户还是老客户,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还要明确:贷款人行使抵销权、代位权的,贷款的清偿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五)及时梳理尚未终审案件,积极主张银行合法权益
依照《新司法解释》,《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案件,尚未终审的,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均适用《新司法解释》。因此,应对现有尚未终审的合同纠纷案件及时进行梳理,依照《新司法解释》中对银行有利的规定,积极主张银行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陈福录 ,西北政法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