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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新司法解释与商业银行应对之策

  
  (七)补充了债的法定抵销的内容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债的法定抵销。但对当事人可否通过约定来排除债的法定抵销,未作明确规定。《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肯认了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排除债的法定抵销的法律效力。这突出地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就债的法定抵销的异议期限作了规定。依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债的法定抵销有异议的,应在约定或法定的异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两条规定补充了债的法定抵销的内容,有利于商业银行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商业银行适用《新司法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最主要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充分把握并有效运用《新司法解释》,对商业银行开展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维护其合法权利,意义重大。

  
  (一)修订完善格式合同文本,依法维护银行合同权利

  
  商业银行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合同或协议大部分都是格式条款。因此,要对这些格式合同文本及时进行梳理,并按照《新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的新规定,修订完善相关条款内容,依法维护其合同权利。对合同文本中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的字体,要采用加粗加黑、不同颜色或下划线等醒目方式,以便引起客户的注意;要主动提示(请)客户注意采用加粗加黑、不同颜色或下划线等字体的条款,并要求客户就这些条款内容已详尽阅读了解发表申明且签章确认,以有利于银行将来的举证。实务中,一些银行将客户申明的内容刻制成条形章,加盖于合同文本的“其他约定事项”条款处,并由客户签章确认。我们认为,这种以刻印章来替代书写非格式条款的做法,易引发争议,是不可取的。因为它易被认定为是格式条款,将弱化或达不到客户申明的作用。

  
  (二)规范银行业务操作流程,严防不当操作引发风险

  
  要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检讨本行业务操作流程是否严密和适当,并及时堵塞漏洞,严防不当操作引发风险。在业务获批前,严禁要求或在事实上要求客户做属于履行合同的行为或事情,以免被认为以“其他形式”订立了合同。要全面梳理本行做法尤其是柜台做法是否为银行业通用习惯规则,及时纠正不当做法,并视情况对符合银行业通用习惯规则的做法予以公告。鉴于指纹的唯一性,要优先选择客户签字并摁手印的方式签订合同;应要求客户现场摁手印,并保证手印(指纹)的完整、清晰;对客户仅摁手印的,必要时要予以公证,以增强其采信力。对客户就加粗加黑、不同颜色或下划线等字体的格式条款所作的已详尽阅读了解的申明,应要求客户另行出具或由客户将申明内容书写于合同文本的“其他约定事项”条款处,并签章确认。要对“其他约定事项”等合同文本空白条款处的填写内容予以统一,如无内容填写的,要以“/”或“此处无内容”予以注明。严禁以非格式条款来排除法定抵销。要明确非格式合同文本或条款须经本行法律审查确认后才可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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