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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请求权的若干问题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还应当受到一些特殊的限制。例如在相邻的所有人之间行使排除妨害的请求权,还要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则,受到妨害的一方应当适当忍受来自另一方的轻微妨害。而侵权请求权的行使则不存在上述限制。


  

  总之,当物权人的权利遭受侵害以后,物权人应当首先行使物权请求权,只有当物权请求权不足以保护物权人的权利时,才考虑行使侵权的请求权。


  

  四、应当区分合同请求权与其他债权的请求权


  

  合同上的请求权包括因有效成立时的给付请求权和因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它是债权请求权的一种典型形式。除合同上的请求权以外,债权的请求权还包括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基于缔约过失产生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共同构成了债权请求权体系。合同上的请求权与其他债权请求权所不同的是,合同请求权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是基于约定产生,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都非基于约定,这些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由此,合同请求权与其他债务关系的请求权所产生的基础是不同的。


  

  需要讨论的是,各种债权请求权在行使过程中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许多情况下,因某种债务不履行的行为和其他行为会导致多种债权请求权的并存和相互冲突现象。如何确定请求权,就需要从整体上了解债权请求权的相互关系。王泽鉴先生认为,各种债权的请求权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并存或发生冲突时,应该确定各项请求权在行使上的先后顺序,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种体系的观念,并“可以避免遗漏,可以确实维护当事人利益,因为各人请求权之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举证责任及时效多有不同,主张何者,关系至巨”。[22]各种请求权先后顺序问题十分复杂,本文将不作专门探讨。但应当指出的是,合同上的请求权与其他的债权请求权在行使中存在着先后顺序。笔者认为,在各项债权的请求权中,法官考察请求权的先后顺序应将合同上的请求权作为第一顺序的请求权加以考虑。换言之,合同上的请求权与其他的请求权发生密切联系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基于合同上的请求权。[23]为什么基于合同上的请求权应当优先加以考虑,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合同上的请求权应优先于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因为无因管理之所谓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包括无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如果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管理人是依照约定管理他人的事务(例如依照委托、保管、承揽、合伙等合同管理他人事务),则管理人负有管理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如果经举证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并且在法律上能够加以认定,自然就否定了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的存在,因此,将成立违约的请求权。


  

  (二)合同上的请求权应当优先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获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害。无法律上的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前提要件,如果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则一方因他人履行而受利益,可以认为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足以否认不当得利的存在。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尽管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在一方违约(如在收到对方履行以后没有作出对待履行)以后,违约方所获得的利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值得探讨。笔者认为,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外,违约并不能免除违约方的履行义务,而非违约方完全可以根据违约的请求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者承担其他责任,而不必基于不当得利提出请求。由于基于违约的民事责任足以保障非违约方的利益,因此非违约方也没有必要基于其他的请求权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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