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营运输单位的驾驶员在履行单位交给的运输任务过程中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货主是国营、私营、集体还是个人,只要非法占有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就应以贪污罪论处。这是因为货物交由该驾驶员所在单位承运,按照
合同法、交通运输法规定,该单位对所承运的货物负有保管、管理的责任,如果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况,承运单位有赔偿的责任,换言之,可将承运的货物视为运输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运输中的公共财物。鉴于这种情况驾驶员非法占有自己负责运输中的货物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为该驾驶员是受单位委托运输货物的,在运输途中,对其运输的货物既负有运送到目的地的责任,又负有保管的责任,其身份是一身二任,不仅仅是劳务,而且还兼有公务。在这种情况下其非法占有自己所保管的货物显然属于鉴守自盗行为,完全符合
刑法规定所指的受委托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从而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是,承运方和托运方事先有协议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由托运方自己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奉命开车拉货,则属于劳务活动,对其所承运的货物没有管理和保管的责任,其非法占有的行为就不能适用
刑法第
382条的规定,而应适用
刑法第
264条的规定,定为盗窃罪。
2、运输单位的驾驶员假冒单位的名义而实际是个人私接运输业务、收费归自己的或直接以个人身份承运的,这种情况下,其非法占有所运输货物的行为应当定盗窃罪。因为,根据民法原理,即使驾驶员假借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了运输合同,也不能把运输中的货物视为承运单位的公共财物。至于驾驶员的欺诈行为,则应视其危害程度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运输部门的驾驶人员,非法占有其所运输的货物数额较大者,如果是驾驶员私揽运输生意,收费归自己的,则构成盗窃罪,如果是单位承运交给驾驶员运输的,则应定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