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驾驶员非法占有所承运的货物定性探讨
陶红;张代敬
【全文】
目前,在林区由于一些运输单位或有车的单位管理制度有漏洞,以及企业改制后形成的个体运输户的增多,一些驾驶员见钱忘法,钻企业管理有漏洞的空子,借给企业运输木材之机,盗卖自己所承运的木材现象越来越严重,有的偷卖一部分,有的用次材换之,有的甚至将整车木材卖掉,获利数千元至万元不等。这种现象在社会上也不足为奇,运煤的盗煤,运油的盗油,运粮的盗粮,大有蔓延之趋势,因此,对这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必须严加惩处。但是在查处此类犯罪过程中,对驾驶员的这种行为如何定罪,认识不尽一致,比较集中的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驾驶员非法占有自己承运的货物的行为应当定盗窃罪。理由是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在不让货物托运人知晓的情况下,将所承运的货物卖掉,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第二种意见认为驾驶员对自己所承运的货物具有管理和保管的责任,根据
刑法九十三条、
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定贪污罪。理由是汽车驾驶员对运输货物具有管理和保管责任,非法占有系利用职务之便,符合贪污罪的犯罪特征。第三种意见认为驾驶员非法占有自己所承运的物质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驾驶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上述观点各持己见,不无道理,这些就如何定罪方面的争议,往往影响了对案件的及时查处,甚至轻纵或放纵了犯罪分子,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十分不利,因此有必要对驾驶人员非法占有自己运输货物的行为作些探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
三百八十二条、
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驾驶员非法占有自己承运的货物构成犯罪的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可能构成盗窃罪;二是可能构成贪污罪;三是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笔者认为,正确区分三个罪名,准确定性关键需要把握两点:一是驾驶员所在单位的性质或其它的具体身份;二是非法占有货物的财产性质以及是否是其经手或管理,结合两个方面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