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谁给了劳动者强制缔约权

谁给了劳动者强制缔约权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

杨亮


【全文】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于劳动合同连续二次订立后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无固合同)的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引起较大争议。涉及到的一个焦点问题是,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之际,劳动者单方意思表示能否导致用人单位缔结无固合同的法定义务?换言之,是否劳动者有了强制缔约权?

  
  一、对该项规定所作适用的不同解读。

  
  2007年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官方对第十四条第2款第3项的解读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要作这样的规定,并且劳动者是在没有出错的情况下,是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付出了劳动,在工作期间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理的。(2007-06-2916:28:26)〔李援〕”(引自“中国网”)。

  
  (一)司法人员和部分律师认为劳动者有了强制缔结无固合同的权利。

  
  比如,李迎春律师就赞同下述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自“劳动合同法网”)其依据就是前述立法机关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诸如立法目的是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云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