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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跳槽”合法吗?

你的“跳槽”合法吗?



——告“跳槽”者书

朱海波


【全文】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经常有人找我要我帮他告单位,这已经是纠纷中的常态,近一段时间出现了新的情况,有人找我帮他打官司说:“我换了一个单位原单位把我告了,要我赔偿原单位的损失。”

  
  现在,人们都在追求自己的发展,希望能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跳槽成了热点,有人一年更换好多几个单位,争取实“现人挪活”的哲理。但跳槽之前我们应学习好法律,让我们合法跳槽。今天,我结合代理的一些劳动纠纷案件写这篇博文,希望对大家“跳槽”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以下跳槽的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可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俗话说:“生意不成仁义在”。你可以和单位负责人好好谈一谈,表明你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及理由,或许负责人通情达理就同意了,或许通过沟通单位能够给你提供你想要的发展空间,你的目的实现了就不用跳槽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是很重要的。当然了,协商解决并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必经程序,你完全可以不经与单位协商直接行使你的单方解除权。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你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在试用期想要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提前三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这种方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一般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在试用期内以这种方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但是我建议以书面的书面形式通知。还要注意的是要保留好你已经通知了单位你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首先你应该将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制成一式两份,一份交单位,另一份让单位在上面签收后留给自己。如果单位不予签收的话,你可以叫上其他人与你同去,让这个人为你作证,有必要的话可以让公证员或律师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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