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商标侵权例外情形之目的,在于维系各方利益之均衡。在商标领域内,商标权人、商标使用人、社会公众之间是存在利益冲突的,而商标制度的整体设计,应以各方利益之间的最佳切合点为其重心,以平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商标制度的功能。
四、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
民法通则》第
118条和《
商标法》第
53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其损失。
(一)停止侵害
就停止侵害而言,对于正进行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诉请法院下达禁令,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从事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为了充分保护商标专用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规定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临时措施: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在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或者即使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二)消除影响
就消除影响而言,商标侵权行为很可能损及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声誉。如侵权人在自己的劣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驰名的注册商标,这无疑会导致该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声誉下降,从而严重损及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商标声誉被毁掉非常容易,而要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商标声誉则非常困难。因此,对那些已有较佳声誉的注册商标而言,要求侵权人消除其侵权行为给注册商标声誉带来的负面影响尤为重要。一般而言,侵权人应当在其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在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等方式消除其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挽回被侵权的注册商标。
(三)赔偿损失
按照我国现行《
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商标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就损害赔偿而言,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同时,考虑善意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善意侵权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果不停止而继续销售则构成恶意侵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