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姑且推定说
姑且推定说认为,如果按照一般人的经验,认为某事实A的发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以他项事实B作为其原因,在这种以B作为A发生原因的高度盖然性经验法则情况下,则可承认“姑且的推定”。因此在某事件中,如果有相当于AB两个事实存在时,即使对现实的事实经过不甚明了,也可以根据上述经验法则,就两个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姑且的推定,而不必特别为证明其因果关系而提出证据。反之,如欲推翻上述推定,则必须由否定因果关系的当事人就其特别情况作出说明。姑且推定说大大缓解了原告的举证困难,故很快为各国立法上所援用,德国的《环境责任法》中就采用了该规则[8]。
二、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在我国的实践
上述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诸学说以公平、正义为主要价值导向,以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为基础,注重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以较低的盖然性为评判标准,适当降低了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从而适应了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需要,有利于受害人的保护,实现社会的正义价值,有利于环境政策目标的实现、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状况,有利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进一步突破。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不足,有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在更高的层面上实现法的正义与公平价值,但是上述各学说并不是完全科学的,还存在不严密的地方。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诸多学说多产生于环境侵权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需要,但由于其适用条件不同,就决定了它们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如优势证据说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但如果双方提出的证据势均力敌或者价值都很小时,原告可能难以得到救济;在被害人提出的证据的证明力小于法定比例时,则将根本得不到任何赔偿。事实推定说坚持以具有较高盖然性的证据作为确定因果关系的依据,对被害人的救济是十分有益的,但采用这种方法有损于因果关系认定的严密性,也给了被告排除和推翻因果关系存在的机会。此外,原告举证责任减轻程度的量化也是一个难题,不量化又容易给法官滥用权利提供借口[9]。疫学因果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盖然性,并提出了一种具体的标准,可以对复杂的因果关系做出有效的判断,但它对于资料的依赖程度较高且只适用于人体健康受害的公害事件,对于个体健康受害以及财产损害案件难以适用。间接反证说有利于环境侵权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可避免过分强调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导致不可知论,也可避免因果关系成为制裁致害者和保护受害者的人为障碍,但该学说对事实的认定比较含糊,存在以推定代替实在的缺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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