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日本的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安会的风险评估分为两种:一种是强制性评估,另一种是任意性评估。前者诸如根据《食品卫生法》、《农药取缔法》等法律制定或修改相关规格、标准等措施时,应当听取食安会的意见;[22]其他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相关大臣在必要时可以请求食安会提供意见。


  

  (二)提供咨询


  

  政府应就实施食品安全诸项政策所采取的措施,制定措施实施的基本事项。内阁总理大臣应在制定基本事项的提案前,听取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后,然后请求阁议的决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向内阁总理大臣陈述意见。


  

  相关各个大臣认为对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有必要的,可以听取委员会的意见。但在食品影响健康评价中,则应当听取委员会的意见。只有在委员会认为从政策的内容看进行食品影响健康评价明显没有必要的,或者相关各个大臣认为需紧急防止、抑制对人身健康产生不良影响而不能事前进行食品影响健康评价的,才能不事前听取委员会的意见。但在紧急事态之后,相关各个大臣应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后的一定期间内向委员会报告,听取委员会的意见。


  

  (三)调查审议


  

  食品安全委员会应调查审议食品安全政策的重要事项,在必要时,向相关行政机关的首长陈述意见。为了实施评价等活动,还应进行必要的科学调查研究。委员会认为对其完成所管事务有必要的,可要求相关行政机关首长提供资料、表明意见、进行说明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可委托独立行政法人、一般社团法人、一般财团法人、企业以及其他民间团体、都道府县的试验研究机关和有学识经验者进行必要的调查。[23]


  

  (四)风险沟通


  

  所谓风险沟通(Risk Communication),是指“在风险分析的整个过程中,风险管理机关、风险评估机关、消费者、生产者、企业、流通、零售等相关主体从各自不同的立场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风险沟通可以加深对应予讨论的风险特性及其影响的相关知识,使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有效地发挥功能”。[24]


  

  风险管理是以存在食品风险为前提的,食品安全政策应该以指向这种风险管理的思路来制定。政策制定时形成社会的合意是十分重要的,应该听取国民对政策的意见,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风险沟通是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的一个重点。对于风险评估的内容等信息,通过各种形式与消费者、食品关联企业等广泛交换信息和意见。委员会还要调整相关行政机关的事务,促进与相关的关系人之间交换信息和意见。


  

  从现行法上看,风险沟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自上而下的传达,其二是自下而上的主张。当然,现实中的方式更加多元化,其中圆桌方式的效果较好,由发生风险的生产加工者、受到风险的消费者、管理风险的行政、危害的研究者、风险评估专家等参与讨论,比较容易形成合意。当然,圆桌方式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