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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的食品安全委员会

  

  此前,欧洲也发生过类似的疯牛病事件,欧盟收拾残局的关键一招就是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日本借鉴了欧盟的这一做法,汲取以往的教训,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样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应该说,在行政瘦身化(Slim)的大背景下,日本政府仍然决定成立一个新的组织,而且最终获得国会的批准,一方面显示出国会对此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足可见当时民众不信任食品行政的严重程度。


  

  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性质


  

  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根据科学知识,对相关行政机关的风险管理进行客观、中立、公正的风险评估的独立机关。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业务就是进行科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大臣进行劝告,它并不担任制定、实施规制措施等行政任务。从而,在与国民的关系上,它并不是制定标准、实施行政处理、表达国家意志的机关。从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所辖事务来看,其性质或者说在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定位,并不是《国家行政组织法》上的行政委员会(即所谓“三条机关”),而是相当于审议会(即所谓“八条机关”)。[⑥]


  

  所谓三条机关,是指《国家行政组织法》第3条规定的机关。第3条(行政机关的设置、废止、任务及所辖事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由本法规定。”“设置为行政组织的国家行政机关为省、委员会和厅。其设置和废止另有法律规定。”“省是在内阁统辖之下,处理行政事务的机关。委员会和厅作为外局设于省之下。”“设置的第二款国家行政机关,在第一附表中列举。”所谓八条机关,是指《国家行政组织法》第8条规定的机关。第8条(审议会等)规定:“第三条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所掌事务范围内,根据法律或政令的规定,为了对重要事项进行调查审议、不服审查、以及其他适于由富有学识经验者等的合议处理的事务,可设置合议制机关”。虽然三条机关和八条机关中均可有委员会,但其职能是不同的。三条机关中的委员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要处理行政事务,按照《国家行政组织法》第一附表的规定,目前只有公害等调整委员会、公安审査委员会、中央劳动委员会和运输安全委员会四个。但八条机关中的委员会则主要是负责审议,而不处理具体的行政事务。显然,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定位,它应该属于八条机关。


  

  三、委员会的组织构成


  

  食品安全委员会虽然地位较高,但组织构成却相对简单,人员稀少。委员会由委员构成,同时设事务局和专门的调查会。


  

  (一)委员和委员长


  

  “为了不要借科学之名而变成安全宣言机关,委员会的委员人选便是头等重要。”[⑦]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其中三名为兼职。委员从优秀的食品安全的有识之士中选出,经国会两院同意,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委员任期届满或出现人员不足时,如果因国会闭会或众议院解散而无法获得国会两院的同意,内阁总理大臣可直接从具备资格者中任命委员。但应在任命后首次国会上获得两议院的事后承认。如果不能得到两议院的事后承认,内阁总理大臣应立即罢免该委员。[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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