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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的食品安全委员会

论日本的食品安全委员会


王贵松


【全文】
  

  中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该法第4条第1款设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被认为是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但笔者不以为然,因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定位于“议事协调”,与法律赋予卫生部“综合协调职责”有床上叠床、屋上架屋之嫌。本文不打算对此进行探讨,而介绍日本于2003年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希望能有所借鉴。


  

  一、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背景


  

  在日本,一方面,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民的饮食生活日趋丰富,另一方面,食品相关的科学技术在发展、食品流通的大范围化、国际化也在发展,日本饮食生活的周围环境近年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这一变化为背景,自2001年发生的疯牛病开始,2002年的外国产蔬菜中残留农药、使用国内未登记的农药等,食品安全问题相继发生,国民对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关心前所未有地高涨起来。为了准确地回应这种形势的变化,不仅仅要确保最终的食品消费的安全性,还要从第一次生产起就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通过以食品影响健康的科学评估为中心的科学方法,防止或抑制给国民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确立确保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建立最优先保护国民健康的新的食品安全行政体制,就成为其紧要的课题。[①]2003年3月13日,《食品安全基本法(草案)》作为内阁提案被提交众议院,后经众议院审议,几次修改,于4月22日通过了该法案。4月23日提交参议院,经审议,5月16日参议院通过。国会在历时两个多月的审议之后,于5月23日公布《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第48号法律),自7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基本法》由两大支柱构成:第一根支柱是明示确保食品安全的指针(基本理念、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作用、以及政策制定的基本方针),所以该法是“基本法”;第二根支柱是在内阁府下设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②]该法是日本确保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确立了保护国民健康至关重要、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确保食品安全、将给国民健康的不良影响防止于未然的三大基本理念,规定了中央、地方公共团体、生产者、运输者、销售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各自的责任,建立了食品影响人身健康的风险评估制度,设立了下辖于内阁府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组织。该法为日本食品安全体制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试图以科学知识为依靠恢复消费者的信心。2003年7月1日,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的规定,[③]食品安全委员会(简称“食安会”)正式成立,隶属于内阁府。


  

  日本之所以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直接契机就是2001年日本本土发生的疯牛病事件给食品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混乱。2001年9月10日,日本千叶县发现首例疯牛病牛肉销量骤降,养牛户的利益受到沉重打击。随着第二例、第三例疯牛病的发现,日本消费者一时间“谈牛色变”。[④]日本政府迅速采取措施,查明感染源,全面禁止制造、销售含有肉骨粉的饲料,确立了肉食牛的全头检查体制,并采取紧急措施稳定生产者和牛肉相关企业的经营。2001年11月6日,农林水产大臣和厚生劳动大臣成立了“BSE问题调查研究委员会”,作为其私人的咨询机构。2002年4月2日,BSE问题调查研究委员会提交报告指出,[⑤]现行的食品安全行政存在着诸多缺陷:缺乏危机意识、欠缺危机管理体制,行政轻视消费者、而以生产者优先,行政机构决策过程不透明,农林水产省与厚生劳动省合作不足,行政不能适当地反映专家的意见,信息公开不彻底、消费者难以理解。因而,今后的食品安全行政要变换从前的想法,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放在最优先的位置,导入世界标准的风险分析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以此为重点,对整个食品关联法制进行根本性的重估。该报告还建议设置一个以风险评估功能为中心、具有独立性、一贯性的新的食品安全行政机关。这一报告也基本为6月11日的食品安全行政相关阁僚会议所采纳,也成为《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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