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氏冤案”离之骚
鲜江临
【全文】
1、
河南省以光明磊落态度处理赵作海冤案,这和个别地方振振有词掩盖刑讯逼供制造冤案不同。纠正冤案是国家法治进步之表现,是值得法律人表扬的。在曝光处理的赵氏冤案中,当年的政法委倒下了,当年的公检法倒下了――当年他们执掌国家司法权力时,略显野蛮,完全不考虑现代法律文明。他们犯错症结在于过分突出政治,轻视法律――这是不读
宪法、未经民选官员的通病。他们或许认为老子权力大,想关谁就谁谁,弄一个人冤狱不算啥,反正也莫谁监督自个。在这种很不好的执政态度下,不懂法的猫猫狗狗随便可以对个案指手划脚,比如说压根没学过法律的人对案件猛提要求,“管煤炭的人”变身“政法领导”指挥案件处理,不整出冤案才怪。这让我想起赫鲁晓夫在艺术家面前的傲慢。赫鲁晓夫面对艺术家时毫不谦逊,意思表示老子就懂一切艺术,老子本身就是诗人。冷静的人都知道,赫鲁晓夫肯定不是艺术家,肯定不是诗人,肯定会乱弹琴的。
2、
法律外行领导法律内行,想起“牧领”问题――难道“科学的中国”真的琢磨透了“让牧羊犬去管羊群”的道理?由法律外行管理法律内行,难道就是另一出蒙古利亚草原牧歌下的故事?但是,比我们“更科学”的欧洲、北美洲、日本和新加坡,为何可不让法律外行去领导法律内行呢?或许,中国发生了对法律人群体属性的认知错误――法律人本不是温柔的羊群,是个体独立性强的蜂群,蜂群只能由蜂王领导嘛。在司法体系中,司法首长缺乏法律专业性权威,怎么可能产生出真实的领导权威?最多产生政治服从,肯定不会出产生行业认同。法院院长不会审理案件,分不清法理,司法公正肯定就是无米之炊。外行领导内行,是雀巢鸠占,本身就是颠覆社会分工公正的一种安排。其实,法律人主体是社会保守势力,又不是天生的反抗阶层,为何不让有政治觉悟的法律人自治呢?各地律协会长由律师担任,不就是一个法律人有效自我管理的例证吗?并没有哪个律协演变为反叛组织。一个好的司法体系,是由优秀法律人领导的――这应当成为现代政治社会的组织分工常识。
3、
冤案让人思绪难宁。大家会认识到金钱赔偿似乎难以抚平当事人的人生创伤,金钱换不回青春、换不回亲情。因此,避免一切冤案,显得非常十分必要,也证明了刑事审判证据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疑罪从无具有合理性和正义性。纠正冤案好,关键是不要再造冤案――这是一个“经济结论”。币值在变化,赔偿额度在增加,如果现在大造冤案,将来巨额赔偿会把国家搞破产的,中国可不要变成冰岛,可不要变成希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