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规范层面,这个冲突的解决方式并没有太多的争议。在实体原理上,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冲突规则。在程序上,《宪法》第67条规定,审查行政法规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项审查权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组织主动启动,也可由外部主体被动启动。《立法法》(2000)第90条规定了可以启动被动审查程序的提请主体,包括有权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院、最高检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以及有权提出审查审查建议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个人。2005年修改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了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启动主动审查程序,并对两类被动审查程序和两类主动审查程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除了启动环节的不同,四类审查程序的后续审查程序基本相同,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并得出审查意见,若审查意见是撤销所涉行政法规的,经一系列内部程序后,最后须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可见,理论上,消除医疗赔偿的二元格局的步骤是明晰的,由外部主体提请也好、由全国人大内部组织发动也好,如若审查发现抵触上位法是成立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即可。但是,迄今为止的现实表明, 走完这段不算复杂的程序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任务,2003年孙志刚事件能够引发国务院自行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2009年唐福珍事件将引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除,但都没能推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审查程序的大门。
三、规范冲突背后的现实困境
清晰明了的实体原理、有法可依的程序步骤,却撼动不了医疗赔偿二元格局,原因不在于法律规范本身,而在于其背后部门利益的较量、机关实力的消长以及国家资源的分配等盘根错节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