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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能否阻却医疗赔偿二元格局

侵权法能否阻却医疗赔偿二元格局


郑磊


【摘要】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重申了医疗赔偿以过错为限,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要求以构成医疗事故为赔偿要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抵触法律的行政法规,在规范层面并没有什么障碍,但在现实层面,基于部门利益的较量、机关实力的消长以及国家资源的分配等盘根错节等因素而障碍重重。但随着医疗责任分摊机制的完备、医疗保障体系的健全,拆除医疗赔偿二元格局的临门一脚将会自然而然出现。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疗赔偿;保护义务;实现义务
【全文】
  

  21世纪00年代的最后几天里,《侵权责任法》在匆忙中通过了。这部法律开辟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开章首条就明确并重申:通常情况下,对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所受到的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要“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过错就赔、没过错不赔,并不是《侵权责任法》的首创,在司法事务中,部分医疗赔偿案件就是如此行事的;只不过以前依据的是《民法通则》,而现在有了一个专门针对医疗赔偿领域的特别依据。但是,其他部分的医疗赔偿案件,在司法事务中是按照其他一个逻辑行事的,这个逻辑是:构成医疗事故就赔,不构成不赔。


  

  于是,为一项医疗损害寻求赔偿,有了两种不同的选择。不同的选择,在是否构成赔偿责任乃至赔多少等问题上,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甚至常常导致背道而驰的结果。这就是医疗赔偿的“二元格局”,它在司法实践中由来已久。正被誉为“公民私权保护墙”的《侵权责任法》,是否能成为一统医疗赔偿二元格局的终结者呢?


  

  一、医疗赔偿的二元格局现象


  

  顾名思义地说,医疗事故危害性高于一般的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的范围远小于医疗过错。但现实中却常常出现这样的一个吊诡现象: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低,而一般的医疗过错获得的赔偿高。这并不是因为法官判错了,而是因为“医疗事故—医疗过错”的二元规范格局。三项关键的不同导致了轻案高价、重案低价的悖论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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