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对于法律教育而言,即使作为一种职业教育,也不是仅仅对法律的运用,而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基础教育的基础之上的;比如说,在美国,法律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属于研究生教育,这种教育已经经历过本科的基本教育的训练,具备了基本的除法律之外的基础知识或者说社会常识[19]。然而,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教育要具有这种理念就不是蔡元培主政北大时期能够意识得到。这一法律教育理念的产生属于中国法律教育的第三个阶段,南京国民政府当政期间。
在这时,无论是外国人庞德、刘伯穆,还是中国已经成长起来的法学家,比如说孙晓楼、丘汉平、燕树堂等人都对中国法律教育应该培养具有什么样的人才做出了大致相似的看法,即法学教育除了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知识、素养外,还必须有一个人文素养。以燕树堂为例,他就主张法律人必须具备法律头脑,即除了法律知识外,还必须具备社会常识、剖辨的能力、远大的理想与历史的眼观四方面的才能[20]。
四、作为开始的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判断,在王健博士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三方面的思想值得我们借鉴与进一步分析:
第一,人的因素。新式的法律教育在中国属于移植西方社会的,首先要解决的不是如何培养学生的问题,而是如何培养师资的问题,因为他们决定着下一代接受法律教育学生的素质与质量。在当下的中国,也是如是。在当下中国的法律教育中,绝不缺乏聪敏的学生,也缺乏努力的学生,其实,在看来,缺乏好的法律老师,其实他们的素质才是堪忧的。从这个角度看,王健博士在该书对法科留学生的分析与梳理对今天的重要意义就更加突出了,因为在笔者看来,这种对法科学生在海外留学,然后归国在高校任教的老师做进一步的研究,非常有必要,他们在中国当下的法律教育中扮演中何种角色,可以与近代史上的那些法学留学生做比较。
还有一类人,就是中国的官员,他们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决定着发展方向与发展程度,李鸿章就是一种典型形象;对于他而言,是对起正面作用,其他人了,则未必了,负面作用说不定还不少。这一点,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的情况的启示也是非常明显的,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虽然已经与当时情景发生巨大变化,但是得君行道的用人模式依然变化不大。在考察中国法律教育时,该书的这些暗示有着启迪作用。
最后一种,就是在近代中国法律教育中的外国人。他们对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正面作用值得我们现在借鉴。在当下,外国人对中国人的法学教育的作用就仅仅在学术上的交流,对中国法学教育体制几乎不再起任何作用。或许,要突破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这是一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