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能够协调、稳定与发展,关于以国家之手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的经济法便产生了,其实现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对“自利”驱使下经济人活动要求的强化与保障。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一直被认为是“恶”的“国家之手”在社会市场经济阶段正式得到了“善”的认定,“大家一致相信,市场经济只有与社会责任相结合才有前途。我们一致认为,现代政府管理的政策应该是经济增长与努力创造完全就业、社会公正和保护环境密切相连。”[35]针对“自利”驱使下的经济人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造成的影响的三种类型,经济法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予以强化和保障:(1)为了避免因垄断组织与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之间矛盾的激化而损害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也是社会本位公平竞争伦理的要求),国家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和反限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确认垄断和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为非法并加以强制性排除。(2)由于受唯利性支配的市场主体不能或者不愿对符合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工程项目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进行投资经营,这时就需要国家出面了,国家可以通过经济政策(如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对这些领域进行投资经营,即采用宏观调控的方式;如果上述方式也难奏效,国家就只有选择直接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与此相关的法律便是国家投资经营法。(3)为了克服市场主体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和滞后性影响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产业、区域和行业结构的失调,贫富差距的扩大,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振荡。国家通过制定宏观调控法,包括税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等来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指导调控。总之,经济法既可以通过规定对市场主体强制的方式(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也可以通过规定由国家取代市场主体(进行直接投资经营以提供公共产品和调节经济)的参与方式,还可以通过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引导调控的方式(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指导调控),以实现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的强化和保障。至此,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予以强化和保障的经济法体系得以形成。
【作者简介】
张德峰,中南大学法学院。
【注释】例如,孔孟主张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而荀子则提出并论证“性恶”,“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见《荀子第二十三·性恶》。
刘云生:《人性恶假设与市民法伦理哲学》,载《法学》2005年第4期。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英汉对照版)》,吕宏波、杨江涛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 、205 、213 、323页。
对此,斯密作了解释,因为对人性的研究不是《国富论》的主题:“这种倾向是不是人性中无法给予进一步的解释的最初本能之一,或者更有可能是,它是不是理性和语言这种才能的必然结果,这不是我们现在所要研究的题目。”见亚当·斯密:《国富论》,杨敬年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亚当·斯密:《国富论》,杨敬年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实际上,斯密将“自私”同“自利”进行了区分:自利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动机;而自私则是斯密抨击的行为。从语义上看,在《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对自私的表述为selfish;而对“自利”的表述为self - love,有的版本将其翻译成“自爱”。分别见前注,亚当·斯密书,第322 、324 、681、826等页。
前注,亚当·斯密书,第500、502-503页。
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英汉对照版)》,李修建、张云江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前注,马克斯·韦伯书,第81页。
迪特尔·格罗塞尔认为:“竞争的形式上的定义是,市场的参与者为了达成交易所作出的努力,而同一市场的其他参与者也进行着同样的努力。”见迪特尔·格罗塞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政策及实践》,晏小宝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46页。而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解释,竞争系指个人(或集团或国家)间的角逐;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
前注,亚当·斯密书,第673页。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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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注,亚当·斯密书,第6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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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注,方流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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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传统的部门法中也逐渐渗入了社会责任的内容,如
公司法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此外,如果市场主体的活动超越了社会责任伦理的限度,则
刑法也会予以调整。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6页。
前注,亚当·斯密书,第185页。
竞争既指经营者之间为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的竞争,也指交易双方之间从对方获得更大的利益的竞争。因而,竞争法也包括了调整这两种竞争关系的法律,如
反垄断法和反限制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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