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斯密之前,西方关于人性利己自私的性恶理论一直占主导地位。斯密对经济伦理的最大贡献应在于其反常道而行之,提出并论证了“自利”之善[6]“诚然,他所考虑的是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的利益。但是研究他自己的利益自然地或者毋宁说必然地导致他去采取最有利于社会的使用方法。”“他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达到一个他无意追求的目的。虽然这并不是他有意要达到的目的,可是对社会来说并非不好。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7]斯密对“自利”之善的论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扫除了伦理障碍。马克斯·韦伯从宗教伦理的角度也指出了这种社会对“自利”之善的认同对于促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前资本主义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教义却否弃资本主义赢利精神,将之斥为‘卑贱’的,或者至少不会给它以肯定的道德认同。”[8]而此后的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精神的兴起则与宗教改革使其获得了社会化认同和宗教伦理的支持密不可分,“宗教改革本身的成效,只是在于使有组织的世俗职业劳动日益受到道德重视与宗教认同。”[9]
(二)自由市场经济伦理及其核心伦理观的形成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各市场主体在“自利”之心的驱使下展开竞争。[10]市场竞争既指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也指交易双方之间的竞争;前者为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后者为从对方争取更大的利益,两者最终都指向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尽管斯密论证了“自利”之善,但正如其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的,“自利”之心如果没有自制(伦理)原则的约束“可以这么说,每一种激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轻率地喷涌而出,自求快活。”[11]同样,“自利”之心驱使下的竞争一旦失去伦理的约束将祸害无穷,“贪婪以及贪欲者之间的战争即竞争。”[12]
因此,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产生,相应的伦理观也产生了,此即自由市场经济伦理。“道德的目的,从其社会意义上来看,就是要通过减少过分自私的影响范围、减少对他人的有害行为、消除两败俱伤的争斗以及社会生活中其他潜在的分裂力量而加强社会和谐。”[13]市场经济伦理是指直接产生于人们经济生活和经济行为中并以约束和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和道德精神的总和。自由市场经济阶段的伦理观具体说来包括多方面的要求,如“以权利为核心,以个人本位、合理牟利、自由交换、平等互利”;[14]“契约伦理、信任伦理、利他伦理和平等伦理等”;[15]还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伦理的范畴包括:经济人、信任、劳动、资本、公平、竞争、经济服务和自由,等等。[16]
但是,自由市场经济伦理观中最核心的还是公平竞争伦理。首先,就如麦迪逊所说的“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17]一样,早期经济活动的小规模性和分散、单个性,使得公平竞争成为以一人之“自利”之心对抗另一人“自利”之心的最有效机制。从伦理学的视角看,斯密主张市场经济也正是基于依靠市场这个(理想的)公平竞争的舞台,可以有效实现对“自利”人性的外部约束。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认为,主要依靠“内在的我”(innerman)去对私人行为提供必要的约束,甚至化为公共利益。而在《国富论》中—事实上是《道德情操论》的哲学课题的继续—则有一个制度机制,去协调单是盲目服从感情所内含的可能具有的破坏性。这种保护机制就是竞争,使改善本身状况的激烈的欲望(一种从母胎带来的直到进入坟墓才离开的欲望)变成对社会有益的机制,使一个人的自我改善的动力和另一个人的自我改善的动力相抗衡。因此,斯密认为对“自利”行为的外部约束和引导就需要靠竞争机制,从而主张应实行市场经济以展开充分的公平竞争。另外,一项对彼此有益且最终能增进社会福利的交换和交易的发生有一个必要的条件,那就是交换和交易必须是公平竞争的结果;同时,公平竞争也促进了交换和交易的发生:只要竞争是公平的,对彼此有益的交换和交易就必然发生,并且这种交换最终变成对整个社会有利—因为“个人的私人利益和激情自然会促使他们将自己的资本转到在普通场合对社会最有利的用途中去。”[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