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同步演进
张德峰
【摘要】古典经济学的“自利”假设为市场经济奠定了人性基础,也为市场经济伦理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公平竞争伦理是市场经济伦理观的核心,对自由市场经济伦理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予以强化和保障的法律机制主要是近代民商法。进入社会市场经济阶段后,市场经济伦理观又发展了社会责任伦理,与之相应的自然资源和
环境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以及经济法等社会本位之法由此而生。社会责任伦理中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是对自由市场经济伦理的发展,与之相应的法律强化和保障机制便是经济法。
【关键词】市场经济;伦理;公平竞争;社会责任;法律
【全文】
一、人性、自由市场经济及其伦理观
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的根本属性应是社会性而不是自然性,只有社会性才能把人和动物区分开来。不过,古今关于人性的论述多从自然属性出发—如中国自孔孟时代诞生并延续至今的性善与性恶之争,[1]西方(特别是自近代以来)一直占主导地位并为整个社会阶层所吸纳、提倡的性恶理论,以及当前人们对人性的诸多论述。西方市场经济理论中的人性“自利”假设也是从人的自然属性而非社会属性出发的。自由市场经济形成以后,产生了自身的伦理观,即自由市场经济伦理。
(一)古典经济学的人性假设与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
古典经济学从培根、霍布斯经验主义哲学体系中吸取有益滋养,更从洛克、爱尔维修的哲学体系中寻求到了分析经济生活的新方法论,进而论证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合理性及其必然性。[2]古典经济学之代表人物亚当·斯密以把握人性为出发点,提出了极具影响力的经济伦理学说。
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多处对人性进行了详尽描述:“毫无疑问,就人的天性来说,每个人首先并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其他任何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这样做也是合宜和应该的。”“人类虽然天生富有同情心,但是,与他们对自己关心相比,他们对跟自己没有特殊关系的人几乎不抱同情;一个仅仅是作为其同胞的不幸,哪怕与他们自己最微小的利益相比,都只能算无关紧要的......。”“不论哪种情况下,我们对个人的关心都不是出于对大众的关心。”“对于人性中的自私而又原始的情感来说,我们自己的蝇头小利的得失,会显得比与我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的最高利益重要得多,它会激起比后者更强烈的高兴或悲伤,引发比后者更强烈的爱慕和反感。只要从这一立场出发,他的那些利益就无法跟我们自己的利益相提并论,就无法阻止我们做对他有百害而对我们仅有一利的事情……。”[3]上述种种表现,根源于被斯密所谓的人性“自利(self-love)”之心。
《国富论》虽然没有对人类的自利倾向进行专门的论述,[4]但他认为“自利”是“经济人”的根本属性,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动机和根本目的,在于能否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国富论》在开篇就分析了社会分工的原因,认为社会产生分工是物物交换的需要所致,而要实现这种交换就必须激发对方的“自利之心”,“人总是需要有其他同胞的帮助,单凭他们的善意,他是无法得到这种帮助的。他如果诉诸于他们的自利之心(self-love),向他们表明,他要求他们所做的事情是于他们自己有好处的,那他就更有可能如愿以偿。”“不是从屠夫、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惠,我们期望得到自己的饭食,而是从它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是向他们乞求仁慈,而是诉诸他们的自利之心,从来不向他们谈自己的需要,而只是谈对他们的好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