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流、水资源与水工程设施收集的水资源的所有权分析

  
  (二)《水法》规定“水资源”的合宪性值得怀疑
  
  从文本上看,《水法》规定的是“水资源”的所有权,与《宪法》的规定不一致,其合宪性值得怀疑。水资源有流动的,有静止的,《水法》中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外延规定,其合宪性值得怀疑。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流动的那部分水资源才属于《水法》中的水资源,雨水收集设施等水工程设施收集的大气降水形成的地表水资源也不属于《水法》中的水资源,其所有权形式见结论五。
  
  (三)《水法》中的“水资源”不包括滩涂中存有的水资源
  
  《水法》中的“水资源”不包括滩涂中存有的水资源,其原因在于:
  
  第一,“滩涂”更多被视为土地。尽管《物权法》将“滩涂”视为与“土地”并列的财产,但《土地管理法》将“滩涂”视为土地的一种,2002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关于请明确“海岸线”、“滩涂”等概念法律含义的函》的复函中更是明确指出“滩涂”属于土地。
  
  第二,“滩涂”中存在静止的水资源。尽管“滩涂”中经常存有水资源,但这种水资源可能是静止的,如根据2005年《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包括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在。
  
  (四)《水法》中的“水资源”不包括大气降水
  
  虽然在水利学上,大气降水属于被人类利用的水资源,但《水法》第2条明确将大气降水排除在水资源范围之外。《水法》中的“水资源”不包括大气降水。
  
  (五)水工程设施收集的水资源的所有权取决于水工程设施的所有权
  
  因大气降水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处于空白,雨水收集设施等水工程设施收集的水资源的所有权取便决于水工程设施的所有权。水工程设施收集的水资源的所有权是财产所有权,不是自然资源所有权。根据《水法》第25条等,水工程设施所有权的形式包括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其他组织、个人所有,水工程设施收集的水资源的所有权自然包括集体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有等形式。
【作者简介】

唐双娥,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教师。


【注释】

王同亿主编译:《英汉辞海》,国防工业出版社1990年版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
历史资料-水利百科-水利常识-水利,水利部网站
历史资料-水利百科-水利常识-水利,水利部网站
《中国大百科全书  水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
历史资料-水利百科-水利常识-水资源,水利部网站
水法修订草案:应明确界定水资源的定义,《法制日报》 2001年12月28日
张学文:降水量也是一种水资源,中国气象报,2005年3月10日三版。
甘肃省:实施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中国农村水利(试运行)网。
关于雨水利用的思考,中国农村水利(试运行)网。
《中国大百科全书  水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