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流、水资源与水工程设施收集的水资源的所有权分析

  
  (二)法律上,大气降水不是被人类利用的水资源
  
  正因为在水利学上,大气降水属于被人类利用的水资源,因此,2001年《水法》修改过程中,李来柱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依照草案“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有个水资源是否包含空中水的问题。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中关于“水利部统一管理水资源”中,水资源已明确包括空中水。因此,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空中水、地表水和地下水。[7]
  
  另外,也有学者指出,“必须把降水量作为原生(不是次生)水资源量而参加统计。把降水量排斥在水资源概念之外无法解释为什么存在草场、森林和无灌溉的农业(这个道理不识字的农民也懂得,可被学者撂到脑后)。我们必须承认降水量就是水资源。以东北为例,那里的原生水资源量是自然界送给我们6410亿m3/年的淡水,对新疆这个数字是2500亿m3/年。[8]”
  
  但2002年《水法》第2条在明确规定水资源时,在指出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时,并没有将大气降水包括在内。不过,《水法》第24条似乎作了一个令人有遐想空间的规定:“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显然,《水法》第24条将雨水排除在水资源之外。因此,依据《水法》的第24条,我们可以明确得出结论,《水法》中的“水资源”不包括大气降水。
  
  综上,依据《宪法》、《物权法》、《水法》的规定,不论是用“水流”还是“水资源”加以表达,大气降水都不属于法律上的水资源。法律的此种规定带来的最大问题是什么呢?这就是雨水收集设施的合法性问题。
  
  四、雨水收集设施等水工程设施收集的水资源的所有权问题
  
  (一)雨水收集设施等水工程设施在我国的应用
  
  实际上,我们一直在利用大气降水,但人们把这种天然的利用不视为利用,这从上面有关“水流”词语使用的原因中可见一斑。直到水资源短缺时,人们才重视大气降水的利用。我国西北部是水资源短缺的严重地区,对雨水的渴求更大。甘肃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开始瞄准大气降水,利用集蓄雨水实施主动抗旱;甘肃利用新型雨水利用技术,建设了大量的各类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实现了雨水资源的广泛利用,如1995年甘肃省首先在干旱重灾区实施了“121雨水集流工程”。[9]
  
  从2005年6月开始,北京市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引导、推动开发利用雨水。2006年北京编制了《北京市雨洪利用技术导则》和《北京市雨水利用技术规程》。北京已建雨洪利用工程100多处,每年可收集雨水300多万m3,奥运工程更是把集雨设施作为“绿色奥运”的硬性要求。北京已发动各单位因地制宜建设雨洪利用设施,计划2010年雨水利用量达到4000万m3。北京市委、市政府大院,2005年就带头建了一个地下蓄水池,大院中2万多平方米绿地都用雨水浇灌。[10]
  
  法律或政策对雨水收集设施等水工程的态度如何呢?2004年12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加快丘陵山区和其他干旱缺水地区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建设。……在坚决按时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制度的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国家对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所需材料给予适当补助……”。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提及,“以雨水集蓄利用为重点,兴建山区小型抗旱水源工程”;“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非经营性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明确建设主体和管护责任。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提高服务能力。”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