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滩涂
《
宪法》、《
物权法》、《
民法通则》在规定“水流”时,还规定了“滩涂”。可见,在《
宪法》、《
物权法》、《
民法通则》那里,“水流”、“滩涂”是二个不同的概念。那么,“滩涂”的法律地位如何呢?其最大的争议在于“滩涂”是土地的一部分还是海域的一部分。
在《
土地管理法》那里,“滩涂”是土地的一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条明确规定,“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相应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滩涂”也是为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但《
物权法》将“滩涂”视为与“土地”并列的财产,其第
5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不过,关于“滩涂”的法律地位,2002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关于请明确“海岸线”、“滩涂”等概念法律含义的函》的复函中指出“滩涂”属于土地。这样,似乎《
物权法》有关“滩涂”的规定不怎么合理。
因此,尽管“滩涂”中经常流动水资源,但因法律上“滩涂”属于“土地”的一部分,因此,“滩涂”不属于水资源的范围。
二、《
宪法》使用“水流”的原因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 水利》和《中国大百科全书 地理学》那里,“水流”并不是一个常见的词语,相反,“水资源”倒是常见和通用的词语。那么,我国《
宪法》为何舍“水资源”这个通用的词语不用,而选择偏僻的“水流”词语呢?这得从人类对水资源的利用史加以解释。
(一)水力学中的水流
《中国大百科全书 地理学》中有“水圈”、“水系”、“水资源”、“河流”等词,没有“水流”一词;《中国大百科全书 水利》中有“水资源”、“水库”词条,也没有“水流”一词。因此,在《中国大百科全书 水利》和《中国大百科全书 地理学》那里,“水流”并不是一个常见的词语,相反,“水资源”倒是常见和通用的词语。1989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中也没有“水流”词语。
在吴光华主编的《汉英大词典(第二版)》中,有“水流”词条,并被解释为“江河”、“流动的水”。有意思的是,在王同亿主编译的《英汉辞海》中,有water flow词条,没有water resources。在该《英汉辞海》中,water flow被解释为“水流,亦指水流量 单位时间内流过(如一只阀门)的水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