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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法规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

论水法规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



兼评新《水污染防治法》第88条

The Constructing of th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or environment in the Law of Water


唐瑭;李希昆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界已经研究有七八年的时间了,但是在法律实践上一直没有真正的突破。《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2月通过修订,其中的第88条充分的渗透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理念,但是并没有确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地位。本文通过对新《水污染防治法》第88条的分析,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进一步阐述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水法规体系中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构建方式及意义。特别是提出社区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关键作用,并进行详细阐述。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水污染防治法》;社区组织;生态文明
【全文】
  引 言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理论界的讨论已经有近七八年的时间了,近七八年的时间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经历了由新生走向成熟,由众多非议走向呼声渐高。总结起来有以下几方面:1、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立的必要性,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都进行过详细的阐述,并且都给予了肯定的回答。2、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方面,理论界也基本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架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立法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扩大原告的范围。(3)拓宽法院的受案范围。(4)举证责任方面进行合理的分配。(5)诉讼费用方面的合理负担。(6)对环境公益诉讼设立激励机制,鼓励公民进行环境公益诉讼。3、关注社会团体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有学者认为,社会团体是环境公益诉讼中最关键的环节,而且是最佳的参与主体。也有学者提出,成立公益诉讼协会以保障公民个人在公益诉讼过程中的利益。还有学者提出积极培育环保组织的方案。4、关注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是理所当然的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还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因身负法律监督的责任,不适宜参与到诉讼中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公益诉讼案件的频频出现,近两年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讨论再次升温。特别是胡锦涛主席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多了一份期待。2008年2月28日,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正式通过修订,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新法较之于旧法在条文规定和法律理念上都有了新的发展。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更是给了人们更多一份的期待。新《水污染防治法》第88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该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我们还是看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理念在其中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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