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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与水资源保护

  
  三、环境税在保护水资源方面的不足
  
  环境税逐渐成为税法研究者和环境法研究者的热门话题,仿佛环境税一开征,环境污染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而环境税税率确定、税收体系的调整、环境税征收等具体问题却少有论述或一笔带过。笔者在这里将结合水资源的保护,分析一下环境税的不足。
  
  首先,环境税率难以确定。税率过低,对污染者没有多大约束力,不利于环境保护;税率过高,纳税者负担太重,既不公平也不利于效率,还有可能导致污染者违法犯罪的发生。为了让社会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佳化,政府通常会例如运用课税的方法让厂商支付生产过程中其所造成的“外部成本”。庇古税就是通过税收的手段使得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尽可能相等,将社会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成本予以内部化。但私人成本好确定,社会成本却极难确定。以往对环境资源问题解决的基本落脚点在于环境容量,其基本思路是通过限制对环境资源的过度使用把人类社会对环境资源的干扰控制在环境容量容许的范围内,以维持环境资源基础对人类社会的承载和支持能力。然而随着对环境资源问题认识的逐渐深入,人们越来越明确地认识到人类根本无法对环境容量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6]比如,洞庭湖的造纸企业超标排污,但洞庭湖水环境容量是多少难以确定,污染对环境、人的损害极难衡量。科斯认为征税并不是一种最有效率的方法,于是他提出另外一种也是将“外部成本”加以“内部化”的方法,就是将外部效果视为私人的财产权、并由政府明确规定其归属,这种方法将能达成社会资源配置有效率的结果。而波斯纳将科斯的思想进一步发挥,主张“用最低廉的代价就能够避免损害的发生者来负担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如果这样,则究竟由谁负责也会经常因为科学技术的变化而天天不同。虽然科斯和波斯纳靠市场交易解决外部性的主张并不理想,但也指出了征税的缺点。环境问题十分复杂,制定税率切忌“一刀切”,应施行差别税率,由各地根据所辖地域的气候条件、人口密度以及对环境清洁的需求程度确定适用税率。此外,税率还应当富有弹性。随着防治污染技术与装备的提高与更新,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会不断下降,环境税税率也应随之调整,这可以使得整个社会防治污染的总成本随时随地地趋于缩小,这才是好的环境税应该达到的境界。
  
  其次,环境税容易转嫁,导致不公平。环境税就其属性来说属于间接税,虽说是由企业交纳,但可以转嫁,最终的负税人还是产品的消费者,所以从税制设计角度说,如何使税负主要落在污染环境的企业而不是广大无辜的消费者身上是个需认真考虑的问题。例如,洞庭湖的造纸企业可提高纸的价格,从而转嫁其成本,则对水环境的治理不利。环境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社会消费品,而社会消费品又分为一般生活消费品和奢侈消费品两类。对一般消费品不能征税或只能象征性地征收少量的税,如果不是这样,就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基本原理,也将会导致税收的“累退效应”,使环境税征收失去正当意义。现行资源税的一个重大缺陷是没有考虑对水资源这样一个大宗资源征税。建议增加水资源税目,具体税额根据各地区的水资源稀缺性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扩大征税范围,尽快把水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可以将目前的居民生活饮用、工业用水的收费改为征税,具体税额可根据各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对农业灌溉用水可先按低税额征收。另外,征了环境税,还应当考虑对现有税制结构做一些调整,在其他方面减一些税,或降低一些税的税率,如社会保障缴款、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薪税等,确保民众的赋税负担不因环境税的开征而加重。现在民间反对重税的声音已经很高,政府征收新税还是持相对谨慎的态度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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