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封建家族法的体现
家族法发源于前国家时期的初民社会。那时,原始人为了在强大的自然面前获得生存机会,不得不选择群居的生活方式,因此逐渐出现了婚姻的萌芽,进而形成了血缘家庭,即“一个许多家庭的集合体”,而不再是“一个个人的集合”[4]。家族以血缘为纽带,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作为家庭生产的主体,担负着繁衍后代、生产、社会化等多种职能,是民众活动的基本范围。这一形态决定了国家管理不得不依靠家族管理来发挥其作用。家族成为了国家于民众间的重要纽。在当时国家管理能力低下的情况下,家族作为社会基层集权化的代笔,自发地形成了一些用来调整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犯罪的规则,并于国家法并存互动,从而形成了家族法。家族法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以清代家族法为例,清政府利用家族法的形式推行和贯彻封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使政权与族权,国法与家法紧密结合以维护清朝的统治。《红楼梦》这部书正是以四大家族兴衰的过程为背景,将宝、黛、钗的爱情婚姻悲剧融入到家族礼教中,揭示家族法对他们个性的压抑及摧残,从而深刻反映出家族法对当时人们思想、言行禁锢的一个时代缩影。
1.宗族家长制
我们来看《红楼梦》第三十三回,“手足眈眈小动唇舌,不肖种种大承笞挞”。贾政从突然来访的忠顺王府长史官和贾环处得知宝玉“在外游荡优伶、表赠私物;在家荒疏学业、淫辱母婢”,“气得面如金纸”、“眼都红紫了”,“喘吁吁的直挺挺坐在椅子上,满面泪痕,一叠声:‘拿宝玉,拿大棍,拿索子捆上!把各门都关上,有人传信往里头去,立刻打死!’……”细心的读者会感到奇怪,宝玉所为即使触犯族规、败坏家风,贾政又何至于对惟一的嫡子如此痛心疾首,非要置之死地而不可?翻阅清代法制历史资料,在当时皇权政治的治国方略指挥下,为了疏通“国家——社会——家族——个人”这个纽带,从上到下达到人治的和谐,清代的宗族家长制有规定:“一户人口,家长为主”,[5]宗族家长集夫权和父权于一身,总治一家之务,对家庭成员和奴婢、财产等享有绝对的、特殊的权利。尤其是对家庭成员的监护权和对子孙的惩罚权,这既是国家赋予家长理家的权利,也是宗族家长对国家承担的维护和谐、社会稳定的义务。家族中只有尊长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至于一般族人或辈分低的人,即使年龄已达成年,其行为能力也要受到限制,仍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6]法律还规定家长会因为监护不力而受牵连:“子孙闲否,关于父兄教训。……其有不肖子孙入于非类者,皆由父兄不能预禁之故。”在“非类”事件发生后,宗族会进行“公议,将父兄议罚,其不肖者重责。”还有些宗族法甚至规定,家庭成员犯错,单独刑罚其家长,犯错者本人反而可以免受追究。贾政站在家族家长的立场上看,儿子的种种“不忠”、“不孝”、“不仁”的劣行被政治对敌忠顺王府握在手中,很可能成为敌人打击自己势力的杀手锏,一旦事发,难以推脱家长责任,贾政必定牵涉其中;更有甚者,险峻的政治风波可能会触动百年贾府的基业,使之一蹶不振。于国于家,贾政承担不起“上辱先人,下生逆子”、兴许“明日酿到弑君杀父”的罪过。然而,毕竟是“父慈子孝”、“父严子顺”,贾政仍旧希望宝玉在自己的教训下,能够改邪归正、走仕途经济,日后光宗耀祖。父子二人平日隔阂就深,今日如此不肖的逆子辜负了父亲如此深厚的希望,难怪贾政“犹嫌(小厮们)打的轻了,一脚踢开掌板的,自己夺过来,咬着牙狠命盖了三四十下”还要“不如趁今日一发勒死,以绝将来之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