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购买这样的房屋,得到的是所有权吗???这样的所谓的“有限产权”,对购买者而言,是公道的吗???难道这样的政策还不算是明目张胆的“打劫”吗?
此外,政策还对名为所有权的经适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能进行了诸多随意限制,公然挑衅、践踏、颠覆法治国家对所有权的理解与维护,使神圣《
宪法》所宣示的保护国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成为空文。而且,政策中还时有“收回经适房”的字样出现,试问:公民用长期积累的血汗钱买来的经适房,在已经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是不是政府一个轻巧的“收回”,就可以剥夺其所有权?这样的政策与暴徒、劫匪的信条何异?
限于篇幅,也为了节省大家的时间,在下就不对所有的经适房政策逐一口诛笔伐了!
可以清楚的看出,经适房的相关政策(又岂止经适房呢?)完全出自没有现代法治精神、法律意识、法律常识之人之手,但是他们制定的各项政策又在事实上掌控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权利,这怎能不令国人胆战心寒呢?
结论很简单,必须立即彻底废除经适房制度(至于善后问题,也应妥善、合理安排,不能再简单拍脑门儿了)!因为这是一项不折不扣的——坑民政策!
国家(通过各级各地政府)关心民生疾苦,自然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需要财政投入,更需要决策者的智慧!房屋的所有权,应该是干净的、纯洁的、彻底的,而绝对不容些许的“杂质”。
每个家庭或个人都应该拥有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房屋,这样的观点并非不证自明的公理。居者有其屋,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其中的“屋”,除了所有权的房屋之外,自然还包括使用权的房屋。与低收入者对应的,绝对不应是什么变了味儿的所有权房屋(其实,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国家与购房人并非经适房的共同所有人,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分享增值利益的可能),而应是纯朴、简单的使用权房屋或地段偏僻、价格低廉的商品房。
廉租房,甚至公租房(其共同本质是:针对不同程度的经济状况,对号入座安排不同租金标准的租赁房屋),就是我们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正确方向。一旦租住者生活改善,相应的租金补贴就应做出动态调整,直至取消、请其退出。
只有危困,才是国家出手的正当理由。一旦脱离危困,就请自己走好。这就是国家干预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