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认识,我国的节能立法和节水立法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现行节能立法和节水立法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确立了“坚持发展、合理利用、节约优先原则” [2],“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原则” [3],以及“行政规制与经济激励相结合原则” [4]。以这些共同的立法理念和法律原则为指导,节能立法和节水立法在制度设计层面表现出了更多的相同性和相似性。二者共有的如下法律制度及其蕴涵的法律理念不仅可以适用于水资源和能源管理领域,还可以适用于土地等其他资源管理领域,实质上奠定了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制度基础:
1.资源节约利用的规划制度
行政规划是一种基本的政府调控手段。资源节约利用的规划制度就是要发挥政府在资源节约利用中的主导作用,通过政府事前对各类资源供求形势的预测以及对能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因素的统筹考虑,对各类资源的基本供给和配置预先作出适当的安排。[5]
2.资源节约型产业指导制度
产业指导属于广义的行政指导的范畴,也是一种重要的政府调控手段,即由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拟定并公布鼓励投资的资源节约型的项目名录和限制发展的资源高消耗的项目名录。[6]
3.资源节约标准制度
各级各类环境标准是实施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资源节约标准属于广义的环境标准的范畴,建立健全节能、节水方面等标准体系是实施资源节约管理的基本前提,是节约型社会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7]
4.投资项目资源节约论证制度
投资项目资源节约论证制度实质上是资源节约型产业指导制度在项目审批或审查环节的延伸,是宏观的环保产业政策在微观管理层面的具体落实。在评估和审查中确定不符合强制性资源节约标准的项目将不予批准或核准;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8]
5.落后产品、设备、工艺淘汰制度
以资源消耗高低作为判断落后与否的标准,落后产品、设备、工艺淘汰制度,实际上是由政府综合考虑经济、技术上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针对资源消耗相对高的产品、设备、工艺制定“黑名单”,谓之“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工艺名录”,凡列入其中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9]
6.资源利用统计制度
准确而全面地统计资源利用状况是科学实施资源评估、规划与管理的前提和保证。因此,资源利用统计制度不仅为《
节约能源法》第
21条所确立,也为越来越多的地方节水立法所采纳,北京、天津、河南、深圳等地的地方节水立法中都有关于供水、节水数据统计制度的规定。
7.企业内部加强资源节约管理制度
企业是各类资源利用的主要主体,资源的节约利用主要依靠企业贯彻实施。因此,《
节约能源法》第
24条明确对企业内部的能源节约管理提出要求。我国全国性的节水立法没有关于企业内部加强节水管理制度的规定,但地方节水立法中有,例如《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27条就较为详细地规定了企业内部的节水责任制、节水责任的落实、节水管理的具体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