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由于事发突然,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科技支持,应急处理工作往往处于被动局面,有可能进一步加剧事故造成的损失。在防治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斗争中,我们既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实践经验,但也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
(一)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
环境保护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出现与实践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的问题:没有明确应急程序的启动标准;缺少统一和协调的地区与国家级应急事务治理机构,缺乏应急方针与应急原则、应急预案与应急预备、监测与预警、信息通报、上报与发布、事件的初步评估与应急状态宣告、区域间联合应急、财力、物力、人力、运力和技术力量的应急保障、救治与救助、应急教育、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太过简单对应急措施存在不足。200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实施,明确我国要建立统一、协调的应急管理体制。但至今没有专门针对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法律。
(二)应急预案不完善,技术力量、处置物资和资金难以及时到位,应急措施的采取与否缺乏法定的启动标准,往往依靠决策者的认识水平和判断能力;
(三)应急反应机制缺失,应急指挥体系混乱,往往过分依靠临场发挥,各种应急力量难以及时、协调地到位;事故现场往往出现无人指挥的现象,各种应急力量各自为政,无法协调;
(四)应急处置的技术、设施、装备落后,往往无法快速消除污染和危害;应急储备不充足。在处置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中,应急储备是否充足,能够影响应急处置的进程和效果。
(五)应急评估失灵。应急评估是对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迫性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所作的衡量和评价。科学的应急评估机制,能够保证人们在处理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区分轻重缓急,做到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决策。
(六)事故报告机制不完善,应急信息是影响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防治成效的关键性因素,因为政府在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情景下的决策是以客观、真实、及时和充分的应急信息为前提的。如果应急信息不充分和不真实,那么政府选择的行动方案将无从谈起,就会浪费许多资源和时间。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事故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及时向下游地区和相关部门通报,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缺乏上下游、相邻省分和地区、各个部门之间的会商协调机制,更使局面陷于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