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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研究

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研究


The study of emergency disposal mechanism for the sudden major water pollution incident


田信桥;申家杰


【摘要】近年来,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频繁发生,给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系统都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建立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势在必行。 本文从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现状分析入手,对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存在主要问题研究总结,提出建立完善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建议。

【关键词】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研究
【全文】
  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突然发生的、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害的重大涉水事件。由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没有固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途径,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发生突然、来势凶猛,在瞬时或短时间内大量的排出污染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近年来全国各地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频繁。2004 年沱江“3.02”特大水污染事故、2005年北江镉污染事故、2005年重庆綦河水污染、2005年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2006年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2007年太湖水污染事件、2007年江苏沭阳水污染。统计资料表明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接报并处置了161起突发环境事件,其中,特别重大环境事件3起,重大环境事件13起,较大事故34起,一般事故110起。与2005年相比事故总数增加了84起。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我国有史以来发生的最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2005 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约100 吨苯、硝基苯和苯胺进入松花江,导致了严重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对沿江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影响。据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2006年9月发布的《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其中水污染的环境成本为2862.8亿元,占总成本的55.9%。[1]2006-2007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共接报处置300多起突发环境事件,妥善处置了吉林市牤牛河水污染、湖南岳阳新墙河砷污染。
  
  一、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发生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引发了人们对政府如何处理突发事件的思考。众多专家呼吁并期待国家尽快立法。2003年SARS之后,中国就在加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2003年颁布实施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初步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在环境保护领域,2003年颁布了《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黄河、长江流域突发水染事件的应急机制。但黄河、长江的应急规定仅适用于特定地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具有浓厚的部门管理色彩。建立完善的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已经成为当务之急。2006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实施,明确我国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但至今没有专门针对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法律。2007年中国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坦言,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帐未清完、又欠新帐的局面,强调增加了水污染事故分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指挥机构、事故报告和通告、事故处置、结果监测、信息发布等规定。[2]由于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是跨流域的的事件,需要跨行政区域协作,国家应尽早出台专门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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