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水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Inspiration of water right system construction in Australia
田亚平
【摘要】根据澳大利亚水权制度建设的经验,针对目前我国水权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建议。
【关键词】澳大利亚;水权制度;经验
【全文】
一、澳大利亚水权制度
澳大利亚最早的水权制度来源于英国的习惯法,实行河岸权制度,与河道毗连的土地所有者拥有用水权,并可以继承。20世纪初,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将水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明确水资源是公共资源,由州政府代表皇室调整和分配水权,用水户水权通过州或地区政府相关机构以许可证和协议体系来提供。20世纪90年代以后,澳大利亚的水交易迅猛发展。这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政务院水改革框架的一项重要成果。
(一)水权的初始分配
理论上水权分配是根据综合规划系统及全流域资源的水文评价进行的,包括消耗性和非消耗性用水权的分配。在澳大利亚,水权从州到城镇到灌区到农户被层层分解。跨州河流水资源的使用,在联邦政府的协调下,由有关各州达成分水协议。根据某一河流多年(10年左右)的来水和用水记录以及土地的拥有情况等,确定个人(农牧场主)或公司用水额度。
(二)水价机制
澳大利亚的水价按水的用途大致可以分为3类:一类工业用水水价,这类水价完全按照市场运作,价格中包含所有成本费用,并要考虑一定的税收和供水公司的利润;二类城市居民用水水价,这部分水价主要核计成本价和供水公司适当的利润;三类农牧业用水水价,这类水价政府一直采用倾斜政策,水价主要为供水公司的成本价,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降低生产成本,参与国际竞争,政府水行政部门每年在供水公司的核算中,对不能回收的部分水成本采用政府补贴的办法,使供水公司维持正常发展。澳大利亚的水价制定由独立的第三方咨询公司IPART(不属政府机构)进行,政府核批实施。
(三)水权交易
澳大利亚水权交易遵循的原则有:在满足保护环境和第三方利益的条件下,应允许进行地表水和有条件的地下水的交易;所有水权、水的使用和交易应以合适的水资源管理规划和农场用水管理规划为基础;注重交易的成本和影响;构建有利于水市场有效运行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等。从总体上看,澳大利亚水权交易使水资源的利用向更高效益方面转移,给农业以及其他用水户带来了直接经济效益,促进了区域发展并改善了生态环境。用水户和供水公司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更加关注节约用水,促进了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了用水管理水平。澳大利亚高度重视环境用水,环境用水具有优先权。消耗性用水要以保证生态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同时只有在环境用水与其他用水之间确定分配关系后,才能引入水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