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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教育公平

  
  四、问题的解决

  
  现在说案例。该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各州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护。基于上面的分析,我们很容易想到,对于一个国家宪法规制时空的广泛,我们深信不疑。宪法还有一个崇高性的特质,它居于实在法的顶端。这些特质决定了宪法的规定是形式质的。而法律解释则面对个案,其实质质相对于宪法来说,自然非常突出。如是,法官甚至可以基于法律解释调和二者的紧张关系,就是说,州立大学的做法不仅不违宪,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后果,达至社会的实质正义。

【作者简介】
肖继耘,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
【注释】 正是因为习俗的强大作用,才诞生习惯法学派。
因为实际上法由国家制定,法在国家中得到统一地实现,但考虑到区际法律冲突,这最后一种臆想实现并非圆满。
在人类历史之外不可能存在另一种人类历史。假设人类行为的总数是恒量,法不可能因为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得到另一个人的补充(或说监督),而额外让他得到比实际上得到的更多的管束来。
于此,不去论证民主本身是不是总是好的。
他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第一讲《汉代》中说:“中国的立国体制和西方历史上的希腊、罗马不同。他们国土小,人口寡。如希腊,在一个小小半岛上,已包有一百几十个国。他们所谓的国,仅是一个城市。每一个城市的人口,也不过几万。他们的领袖,自可由市民选举。只要城市居民集合到一旷场上,那里便可表现所谓人民的公意。罗马开始,也只是一城市。后来向外征服,形成帝国。但其中央核心,还是希腊城邦型的。中国到秦、汉时代,国家疆土,早和现在差不多。户口亦至少在几千万以上。而且中国的立国规模,并不是向外征服,而是向心凝结。汉代的国家体制,显与罗马帝国不同。何况中国又是一个农业国,几千万个农村,散布全国,我们要责望当时的中国人,早就来推行近代的所谓民选制度,这是不是可能呢?我们若非专凭自己时代判断,来吞灭历史判断,我们应该承认皇位世袭,是中国已往政治条件上一种不得已或说是一种自然的办法。况且世界各国,在历史上有皇帝的,实在也不在少数。我们不能说,中国从前不用民主选举制,而有一个世袭的皇帝,便够证明中国传统政治之黑暗与无理性。”
到此处止,该官员甫始行使着实质公平的权杖。
此例之阐述是于几年前阅读清华大学法学院许章润先生的一篇文章得到的启发的基础上,加以整理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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