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隐名投资合同能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肯定了股东权能够代理的前提下,下一个问题是当事人签订的隐名投资合同能否生效问题。
根据《
合同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九条规定,依照
合同法第
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根据《
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所以只要当事人签订的隐名投资合同不具有
合同法规定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合同就应生效,合同双方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