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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二、隐名投资合同能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肯定了股东权能够代理的前提下,下一个问题是当事人签订的隐名投资合同能否生效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所以只要当事人签订的隐名投资合同不具有合同法规定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合同就应生效,合同双方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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